朗读
中共衢州市衢江区委组织部 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区人劳薪〔2008〕35号
转发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
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发[2008]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县委组发[2001]6号《关于杜世棠等七人参照精减退职职工标准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文件中原落实政策的人员,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参照文中第二条标准调整。
各单位要对现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进行一次仔细的核查,对已失去补助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对虚报冒领的要及时追回,并作严肃处理。符合调整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由单位填写《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31日前送区人劳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报批。
附:1、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
2、精减退职等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情况统计表(见PDF文件)
中共衢州市衢江区委组织部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发〔2008〕15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
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70元调整为7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69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8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 元调整为51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五、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