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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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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文件

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

衢州市工商局衢江分局

 

衢区人劳监〔2008〕41号

 

转发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

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衢江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中心: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

此次针对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专项整顿行动,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创建“平安衢江”的重要举措。其目标是通过专项行动有效遏制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企业招用工行为得到规范,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为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开展好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经研究决定,成立“衢江区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劳局劳动监察大队。各用人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衢江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中心的领导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认真抓好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工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二、统一行动,切实开展好专项检查活动

各职业介绍机构要认真开展一次职业介绍招工信息、职业介绍费用收取等方面情况自查自纠;各用人单位要对本单位在招用工中,对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和押金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衢江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中心要对本行政区域或管辖范围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招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杜绝招用工中违法收取招聘费用和收取押金、以试工为名骗取免费劳动力等行为的发生。区有关部门将组织若干小组对重点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在依法招用工、遵守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在抽查中发现有以职业介绍以名,坑骗求职者财物的、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的、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予以打击;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介绍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或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介绍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我省地方法规或规章的,破坏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的,将依法取缔。对用人单位违法收取招聘费用和押金的,将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照《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认真填写,及时上报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相关材料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衢江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中心,要将开展本次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表和总结,于3月20日前报送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材料上报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地址:衢江区行政中心附属楼二楼2222室。

联系人:聂  慧                联系电话:3838669

电子邮件:qzdniehui@163.com

附件:1、浙劳社监〔2008〕18号

      2、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表(见PDF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公局

衢州市工商局衢江分局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劳社监[2008]18号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进一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含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秩序,规范职业中介和企业招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8〕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自2008年2月25日至3月24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专项行动以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为重点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制宣传,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职业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企业招用工行为得到规范,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清理整顿对象

专项行动要以城市中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聚居地、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为重点,兼顾其他地区和场所,进行清理整顿。

一是对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要严厉打击。

二是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及虽有职业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坚决取缔。

三是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或用人单位招工时发布虚假广告及其他虚假信息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要加强整顿,依法责令改正和予以处罚。

三、明确责任,依法治理

(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职介”。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三)依法加强职业中介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劳动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台账,严格审查职业中介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内容的广告及其他虚假信息、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不仅使企业招用工行为得到规范,也是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各类求职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各地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部门职责,认真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为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协调指导机制,及时沟通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的工作措施。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

(三)统一行动、联合执法。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部门要作出统筹安排,进行全面部署,实施统一行动,开展联合执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认真做好法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营造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商请宣传机构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需要和专项行动进展,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原则上分为两个阶段:前期重点宣传法规政策规定和治理整顿工作要求;中后期重点宣传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清理整顿工作成效。

五、工作安排

2008年2月25日之前,各地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要组织开展前期法律宣传和舆论准备,开通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确定重点检查的区域、场所,完成清理整顿对象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

2008年2月25日到3月24日,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活动,严肃查处违法案件。期间,省里将根据需要组成联合调研检查组,赴部分地区进行调研检查。

2008年3月31日之前,各市要对所辖县(市、区)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上报书面材料和统计表。

各地与此专项行动有关的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0571-85118586;0571-85112656

传    真:0571-85112656

电子邮件:kaicheng2@163.com

附件: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表(见PDF文件)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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