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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文件
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
衢州市衢江区监察局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江分局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局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衢江分局
衢州市衢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衢江区总工会
衢区人劳监〔2008〕104号
转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劳社监[2008]66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此次专项行动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为加强对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领导,由区人劳局牵头,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全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区人劳局要及时对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区公安局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区工商局要对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予以依法取缔。
区国土资源局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区安监局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区卫生局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区人劳局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区民政局要积极救助智障劳工,并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区监察局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区总工会要加强乡镇(街道)、村、企业的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人劳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广播、电视、墙报等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三、明确任务,把握重点。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项行动的任务,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全面排查。各乡镇(街道)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留死角。二是严肃处理。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非法用工、违法使用童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司法部门对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予以重点打击。三是善后安置。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及时督促企业清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补签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费,改善生产作业环境,落实好经济补偿,并做好劳动者的医治、救助、护送返乡等工作。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2008年8月1日前报区人劳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222室,联系电话:3838669,举报电话:12333或3838679,联系人:聂慧。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
衢州市衢江区监察局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江分局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局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衢江分局
衢州市衢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衢江区总工会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总工会
浙劳社监〔2008〕66号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精神,决定于2008年7月1日至7月31日,以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内容和重点
专项行动主要针对全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和智障人员、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7月1日至7月5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08年7月6日至7月25日)。各地相关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是总结分析阶段(2008年7月26日至2008年7月31日)。各地要及时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按要求报送书面总结。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组织好专项行动。
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组成全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确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县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分工负责,认真排查。
劳动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非法用工情况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证照的生产加工窝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给予及时救助,帮助寻找监护人并落实监护责任,对其中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上的帮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予以追究。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各地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企业,防止将个别案例炒成热点,维护社会稳定。
(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构筑劳动用工的良好秩序。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大力推行网格化监管体制,城乡社区组织也要积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工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和核查制度,切实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1.请各市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附阶段情况统计表(见附表)的形式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市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并于2008年8月4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及统计表(见附表)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李平、程开成
联系电话(传真):0571-85112656、85118685
附件:1.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表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表(见PDF文件或WORD文档)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总工会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