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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文件
衢江民〔2008〕47号
衢江区民政局关于建立村级生态公墓档案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村级生态公墓建设规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和衢州市民政局《2008年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决定开展建立村级生态公墓档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级生态公墓档案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1、村级生态公墓资料收集齐全完整。凡是本村自生态公墓建成后直接形成的有关图表、申请、照片等文字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完整。主要包括;一是要求建立村级生态公墓申请;二是村级生态公墓规划图;三是村级生态公墓审批表;四是村级生态公墓照片(包括生态公墓名称和管理规定);五是本村的死亡人员名单。
2、村级生态公墓档案整理规范统一。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到档案整齐、规范、统一。每个村的生态公墓档案要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同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要按村为保管单位进行整理,一村一档,自然村建立生态公墓的,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归档。
3、村级生态公墓档案保管安全。要有符合档案安全保管的场所,有档案装具,并具备防霉、防虫等措施。各村的生态公墓档案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规定集中统一存放保管,并有相对固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心要强,业务素质要好,能按要求完成档案的规范整理和提供服务。
二、村级生态公墓档案的检查验收
1、区民政局将在11月下旬对各乡镇(街道)建立村级生态公墓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的标准是上述村级生态公墓档案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2、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建立村级生态公墓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争取年前完成村级生态公墓建档率100%的工作目标。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殡葬 档案 通知
抄送:区府办,市民政局,赵建新副区长。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