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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衢江民〔2008〕13号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对象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财政办: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职工和原民政部门代管退休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根据浙人发〔2008〕15号、浙人发〔2008〕17号及衢区人劳薪〔2008〕35号、36号文件精神,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原民政部门代管退休人员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70元调整为7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69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8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10元。
三、原民政部门代管退休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非农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375元调整为415元;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0元。
上述各类人员的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各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要对现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进行一次认真的核查,对因死亡等已失去补助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停止其生活补助费;对虚报冒领的要及时追回,并作严肃处理。符合上述生活困难补助的各类人员,请于7月底之前将补助清单报区民政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救济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区府办
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