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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本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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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财政局文件

衢财综[2003]7号

关于加强市本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02]11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城市市政基础的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1、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地价款中已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建设局负责填报《衢州市招标拍卖土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套费征收核定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依据送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从已招标拍卖的土地出让地价款中划转。

    2、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地价款中未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或以其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项目,除农民建房外,由市建设局按衢政办发[2002]118号有关规定负责执收。

    3、农民建房由市规划局负责按规划实际建筑面积执收。

    4、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行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要求,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开收费票据和缴款书,但不具体办理收款业务,而由缴费人凭收费票据和缴款书到指定的市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缴款后,再持银行收讫单证到执收单位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和取得正式收费票据。

    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退付,按照“项目单位申请、执收单位审核、市财政局退付”的办法办理。衢政办发[2002]118号下发前已批准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可减免退付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原规定执行。衢政办发[2002]118号下发后,所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退付,一律由项目单位持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办理。项目单位在申请减免退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负责填报《衢州市本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减免退付表》(见附件2),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业务管理费的结算和划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业务管理费,由各执收单位按月或按季申请填报《衢州市政府性基(资)金执收业务管理费结算表》(见附件3)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各执收单位实际缴存财政专户总额的5%结算并划给各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对已缴入市财政专户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但经市政府批准减免退付的部分,仍可按规定计提执收业务管理费。

    四、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备查台账,并定期与市财政局进行核对。

    附件:1、衢州市招标拍卖土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核定表

          2、衢州市本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减免退付表

          3、衢州市政府性基(资)金执收业务管理费结算表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衢州市招标拍卖土地城市市政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核定表

 

招标拍卖地块名称

 

招标拍卖土地面积(M2

 

计费依据

规划建筑面积(M2

 

其中:营业房

 

生产设施用房

 

      住宅

 

 

 

新增规划建筑面积(M2

 

其中:营业房

 

      生产设施用房

 

      住宅

 

 

 

计费总额(元)

 

 

市建设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本表一式二份,第一联执收部门留存,第二联财政部门作转帐凭证。

附件2

衢州市本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减免退付表

单位申请减免退付理由

申请单位名称

 

工 程

项 目

 

建筑面积

M2

 

工 程

地 址

 

批准立项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缴费情况及减免退付依据

 

 

 

                           (签盖)

                                 

市建设局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注:本表一式二联,市建设局留存一联,市财政局作退付凭证一联。申请单位在申报时应附有关缴费收据及减免退付批准文件。

 

附件3

衢州市政府性基(资)金执收业务管理费结算表

 

执行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执收基(资)金名称

 

执收标准

 

结算依据

 

本次结算的

基(资)金所属期限

      日——             

本次执收

基(资)金总额

管理费结算比例

本次应支付的管理费总额

%

 

 

市财政局

综合处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领导意见

 

 

 

注:本表由执收单位在结算管理费时填报,送市财政局综合处。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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