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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建设局文件
衢财综[2006]12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征收,进一步促进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69号)的规定和市政府[2000]4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征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凡在市区(含巨化)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浙政发[2000]69号文件规定,在办理商品房开发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时缴纳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减收、缓收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
二、明确征收主体,落实代征责任。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的执收主体为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根据市区目前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发放范围的实际情况,分别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市建设局城东分局和城南分局代征其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对以前年度在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未按规定缴纳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城东分局组织清理,并予以追缴。
三、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收费票据由市建设工程管理处统一领购,并负责向市建设局城东分局和城南分局的发放和使用管理。有关票据核销、资金结报等事宜,由市建设工程管理处集中办理。
四、各代征单位应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时向缴费单位出示。代征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时,应填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收费票据,并按照收缴分离的要求,将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加强和规范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征收,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的征收工作。各代征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征收监督制度,确保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足额征收。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