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共有收费项目,不再列入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水利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说明
1
水资源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2004〕209号
2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10元/套
计价费〔1997〕2500号、浙财综〔2004〕14号
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设施补偿费
详见文件
水政资〔1995〕457号,浙价费〔1998〕519号
4
占用水域补偿费
暂未定
浙财综字〔2006〕75号
5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对草地、林地等植被设施(覆盖度大于0.3),按占用或损坏的设施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1-2元;
2、对水土保持固定观测设施、试验场地、谷坊、塘坝、护坡、梯田等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概预算规定定额计算)征收
浙价费〔1997〕107号
6
水土流失防治费
详见文件
7
河道采砂管理费
按出售砂石价格的5-10%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地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浙价费〔1991〕105号,浙价发〔1993〕31号
8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由各地水利、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免收
价费字〔1992〕181号,浙价费联〔1992〕51号,浙财综字〔2004〕14号
9
钱塘江辖区内河道取土管理费
根据不同地段按取土概算单价的5-8%收取
浙价发〔1993〕31号
10
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
1、用于工业、交通、商业、旅游等类项目,按占用面积一次性8元/平方米征收;
2、用于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的,按占用面积一次性0.5元/平方米征收,经省滩涂围垦主管部门批准审核同意,可减免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
浙价费〔1998〕437号
11
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
1.上浦闸:按装载量1元/吨次(单向收费),空船不收费。
浙价费〔2001〕335号
2.德清船闸:按装载量0.5元/吨次(单向收费),农用船和空船不收费,收费年限暂定5年。
浙价费〔2002〕53号
执行至
3.陶庄船闸:按核定装载量重船0.6元/吨次,空船0.3元/吨次;大舜、丁栅船闸:按核定装载量重船0.5元/吨次,空船0.25元/吨次,对农用船只均不得收费,收费年限暂定5年。
,浙价费〔2002〕374号
执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