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价费[2006]318号
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收费的通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收费立项的请示》(浙公请[2006]60号)悉,为统一规范全省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统一核定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每日最高不超过30元,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每期7日,培训费标准为180元。
(二)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人每期2日,培训费标准为60元。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自愿申请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每期1日,培训费标准为30元。
二、上述情况以外的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车辆驾驶人每年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不收培训费。
三、培训教材费,每人5元。第二次参加同类培训,已有教材的可不再购买。
各收费单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上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