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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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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灌溉、排涝、供水、发电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低丘红壤治理;基层水利站建设、农村水利适用技术研究推广等项目。

水土保持工程是指重要供水水源水库上游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防治面源污染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和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坡耕地、园地、经济林地坡面径流调控工程及重点生态修复工程。

    

第三条 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统筹使用原则。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必须与所补助项目的其他投资统筹使用,同步到位。

    (三)效益原则。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 申请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先向市、县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提交《浙江省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原则上工程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项目规模较大、内容较多的可以一次设计,分年实施,但建设期宜控制在3年以内。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须报送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第五条 市、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责任主体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在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的《浙江省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上签署推荐初审意见,并于当年8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申请下一年度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

第六条 市、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申请省级专项资金必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请资金的文件;

2、《浙江省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及年度实施计划表(附件)

3、分年实施的项目,还应当提交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及自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符合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中央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积极申报,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补助,并按照其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中央节水灌溉贴息项目,省仍按贷款额的1%予以配套贴息。

 

第八条 对拟列入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确定项目和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方案,联合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财政厅拨付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分类补助。

三类地区为欠发达和海岛县(市),具体为:衢州、丽水两市及所辖县(市),以及泰顺、文成、永嘉、苍南、磐安、武义、三门、仙居、天台、淳安、平阳等县和舟山市、岱山、嵊泗、洞头等县。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不高于核定主体工程投资(准公益性项目指核定资本金,下同)的40%;

二类地区为享受省财政“两保两挂”体制和工资转移支付县(市、区),具体为:安吉县、金东区、婺城区、建德市、桐庐县、临安市、浦江县、兰溪市、临海市、长兴县。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不高于核定主体工程投资的20%。

其他市、县(市、区)为一类地区。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不高于核定主体工程投资的10%。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省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涵闸、喷微灌工程、农村小水电、分散的饮水解困工程建设,低丘红壤治理,为灌溉排水服务的农村小型河道治理,基层水利站仪器设备补助及农村水利适用技术研究推广等。

省水土保持工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截水、蓄水、排水、拦沙、护坡、谷坊、梯田工程以及科技示范设施、监测设施建设。

也可用于省级项目论证审核、基础研究、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与建设内容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不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效益发挥的;

(四)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计划或信息资料的;

(六)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或水利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加强资金管理。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否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三)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四)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项目完成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并落实管护措施。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本专项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农田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实行季报制,于季后5日内将项目季报表(见附件2、3)报送省水利厅,抄报所在市级水利部门。

 

第十六条 本专项资金支出后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建成后,由项目法人按照相关建设程序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后应及时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抄报省水利厅核查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加强相关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止。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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