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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适用于:钱塘江维护、重要堤防和海塘维护、重要海塘和水闸加固、主要堤防加固。
钱塘江维护是指钱塘江西湖区社井、应沙与萧山鼠尾闸连线至平湖金丝娘桥与慈溪庵东连线之间河段、临浦镇高田陈以下浦阳江河段的维护 。
重要堤防和海塘维护是指已验收的20年一遇以上(含20年一遇,下同)浙东(舟山、台州、温州)标准海塘与沿塘水闸维修养护、已验收的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一遇,下同)堤防与沿堤水闸维修养护。
重要海塘和水闸加固是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确需加固的20年一遇以上标准海塘及上款所指重要堤防(海塘)上安全类别为三类到四类的重要水闸除险加固。
主要堤防加固是指中小流域保护人居集聚区、重要乡镇、大片农田、重要基础设施的堤防加固。
第三条 浙江省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省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已验收的钱塘江海塘、重要堤防和海塘维护及经批准的重要海塘和水闸、主要堤防加固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统筹使用原则。省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必须与所补助项目的其他投资统筹使用,同步到位。
(三)效益原则。省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 重要堤防和海塘维护实行分级管理与负责,钱塘江省管海塘由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负责,钱塘江地方海塘由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二级以上堤防(海塘)和保护重要目标的三级海塘由县级或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三级、四级海塘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特定目标的专用海塘由专用单位负责,城市堤防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地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重要堤防(海塘)的日常维护工作,管理单位定岗定员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行)执行。
第五条 申请钱塘江维护、重要堤防和海塘维护专项资金必须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于当年8月底前向省水利厅、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并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1、市、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请资金的文件,包含重要堤防和海塘维护计划表(附件1);
2、重要堤防和海塘验收鉴定书;
3、上年度堤防和海塘维护工作总结(包括工程检查观测、维修养护、水事处理、资金到位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内容)。
钱塘江维护专项资金省级使用部分由省钱塘江管理局负责申报,列入部门预算管理。钱塘江地方海塘维护资金需由省钱塘江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重要海塘和水闸及主要堤防加固专项资金,必须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于当年8月底前向省水利厅、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并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1、市、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请资金的文件;
2、重要水闸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报告,重要海塘安全复核分析论证报告;
3、《浙江省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及年度实施计划表(附件2);
4、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第七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重要堤防和海塘维护计划审核后,根据省级年度预算落实和上年度维护工作情况,确定年度维护补助方案,并联合下达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重要海塘和水闸及主要堤防加固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结合已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省级预算落实情况,确定补助方案,由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省财政厅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重要堤防和海塘维护资金各地要按《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确定的堤防、海塘、水闸的维修养护定额认真负责筹集,省级按不同级别堤防和海塘长度及不同规模水闸座数予以补助。
各地要按照《钱塘江海塘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程》(DB33/T596-2006)、《浙东海塘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维修养护,省、市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自筹资金不配套、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将扣减或取消下年度补助定额,并酌情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重要海塘和水闸及主要堤防加固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分类补助。
三类地区为欠发达和海岛县(市、区),具体为:衢州、丽水两市及所辖县(市),以及泰顺、文成、永嘉、苍南、磐安、武义、三门、仙居、天台、淳安、平阳等县和舟山市、岱山、嵊泗、洞头等县。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不高于核定主体工程投资的40%;
二类地区为享受省财政“两保两挂”体制和工资转移支付的个县(市、区),具体为:安吉县、金东区、婺城区、建德市、桐庐县、临安市、浦江县、兰溪市、临海市、长兴县,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不高于核定主体工程投资的20%;
其他市、县(市、区)为一类地区,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不高于核定主体工程投资的10%。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钱塘江维护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钱塘江省管一线、二线海塘和地方一线海塘的维修养护日常维修、养护、险工险段加固、备险及安全监测系统建设等;
重要堤防和海塘维护专项资金重点用于:(1)50年一遇以上堤防的维修养护:土方养护、堤顶路面维修养护、堤坡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等;(2)20年一遇以上浙东海塘的维修养护:堤顶、堤坡和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堤塘隐患探测等;(3)沿堤、沿塘水闸的维修养护: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和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等。
重要海塘和水闸加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1)海塘加固:塘身、护面结构、镇压层(护塘地)加高加固、防渗和消浪防冲等主体工程。(2)水闸加固:闸室、闸上下游消能防冲工程、水闸两岸岸墙、翼墙、护坡和塘闸连接段,以及闸门启闭机改造、管理设施等主体工程建设。
主要堤防加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基础防渗处理、堤身加固、险工险段治理等主体工程建设。
本专项资金也可用于省级对堤防和海塘项目审核、基础研究、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所确定的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与建设内容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规范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专项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配套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
(三)资金未按办法专款专用的;
(四)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实的。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本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其他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本专项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堤防和海塘维护加固项目实行季报制,于季后5日内将项目季报表(见附件3、4)报送省水利厅,抄报所在市级水利部门,钱塘江地方海塘抄报省钱塘江管理局。
第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支出后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重要海塘和水闸及主要堤防加固工程建成后,由项目法人按照相关建设程序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后应及时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抄报省水利厅核查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加强相关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