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千库保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农字〔2003〕229号
(2003 年11 月1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水库保安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规范和加强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财政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水库保安工作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和水库保安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保安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小(二)型以上水库除险加固、标准化建设、设施改造和巡测检查的专项资金。列入国家水库除险加固计划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库保安专项资金按水库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库保安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小(二)型以上水库保安项目及安全设施改造与巡测检查,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五条 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的筹措以水库自筹、地方财政、受益区合理承担为主,省级财政视财力可能对水库保安工程进行适
当补助。
第六条 水库发电、供水、养殖承包等经济收入要优先用于水库日常管理维护、除险加固、标准化建设、设施改造及巡测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水库受益区应合理承担水库保安经费。第八条各地要继续加大对水库保安工程的投入,县(市、区)、乡(镇)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水库保安经费投入,并落实安排水库设施改造及巡测检查经费。
第九条 为支持各地开展水库保安工作,省级财政建立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用于对水库保安扶持。相关市县可以根据本办法建立地方各级水库保安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筹措、专款专用。
第十条 大型、重点中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应积极争取中央的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地方需要申请省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的,需提供如下材料:(1)项目所在地市县水利局、财政局联合申请补助资金文件;(2)大坝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报告书;(3)初步设计报告及审批文件。
申请补助资金文件由市县财政、水利局联合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申报。其他申报材料,由项目所属县(市、区)水利局提出,及时报市水利局初审、汇总,于9 月底前统一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申请补助资金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投资额,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时间,项目筹资计划及申请省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省财政不予批准补助省水库保安专项资金:
(一)项目没有经过财政、水利部门联合申报的;
(二)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三)地方筹资不到位,留有缺口的;
(四)资金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的;
(五)拖延项目进度,工程质量不保证,随意调整投资概
算,职责不明确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省水库保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依据各地水库保安项目投资额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并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拨给各地财政部门。
第四章 省级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水库保安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防洪、灌溉等社
会公益性水库的保安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水库保安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大坝主体加固、基础防渗、泄洪设施(含闸门启闭机)改造、水库监测设施更新改造及安全巡测检查等工作,不得用于新建水库、以经营性为目的的大坝加高扩容及政策处理、场外交通等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省级水库保安专项资金实行分类补助。除险加固项目按比例补助:一类县按项目核定投资额不超过10%补助,二类县按项目核定投资额不超过25%补助,三类县按项目核定投资额不超过40%补助。水库标准化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达标一座奖励一座,奖励标准为:大型水库50万元/座、中型水库30万元/座、小(一)型水库20万元/座、小(二)型水库10万元/座。水库应急加固、设施更新改造及巡测检查经费按定额补助。
第十七条 一、二、三类县的确定。参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浙委办〔2002〕39号)中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水库保安建设实际,将全省市县分为三类(详件附表):
第一类为经济发达的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温州市、台州市以及绍兴县、乐清市等11个市县。
第三类为衡州市、丽水市、淳安县、苍南县等24个经济欠发达的市县、4个海岛市县(舟山市、岱山县、嵊泗县、洞头县)和其他2个“两保两挂”市县(金华市、安吉县),共30个市县。
第二类为临安县、桐庐县等其余22个市县。
其中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等市属区归并到相应市。
第十八条 列入省级财政补助的水库保安建设项目投资额的确定。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浙水管〔2003〕10号)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为二、三类大坝的水库才能列入除险加固项目。对拟列入省级财政补助的水库保安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已审批的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复核,确定这些项目的除险加固省补助投资额。
第十九条 各地要加强对水库保安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中央补助的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严格按中央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市县一定要按批准的水库保安项目概算落实好水库保安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确保水库保安工程建设资金不留缺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重视水库保安工作的信息管理。水库保安工作实行工程进度及资金落实和完成情况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于月末将水库保安工作情况按规定格式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于次月5 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水利厅。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水利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参与做好相关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对工程的论证、施工队伍选择、工程验收考核等工作,并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规范水库保安资金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和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凡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等情况,一经发现将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每年对全省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其结果作为次年专项资金安排及相关水利工程立项补助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及时进行总结,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主管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好水库保安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建后管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02年6月11日印发的《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水计[2002]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