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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衢江编办〔2011〕1 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事业单位
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和市编委办《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衢市编办〔2010〕47号)精神,我区将开展2010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目的和意义
对已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是《条例》和《细则》赋予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对事业单位登记后进行跟踪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运行状况,综合评估其对登记内容的执行情况,而且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年检的内容
(一)事业单位法人条件是否继续具备;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
(四)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五)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七)依法纳税情况。
(八)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情况。
(九)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三、年检的程序和办法
(一)2010年度事业单位年检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各事业单位按照《条例》、《细则》及本《通知》和年度报告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并认真填写年度报告书后(年度报告书中的业务开展情况的填写:1、依据本单位2010年度的工作总结可以适当简化,有关工作情况能用数字量化说明的,尽可能量化说明。2、主要对照通知中的年检内容的9个问题作简要回答),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准备以下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检手续: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支情况表或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对已经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事业单位,需提供会计核算中心加盖公章的收支情况总表。
3.税务登记证和本年度纳税交款书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应由市地税局直属征管分局出具证明。
4.报刊类事业单位,需提交新闻出版部门年检合格的报(期)刊出版许可证及复印件。
5.从事广告业务的,需提交工商部门年检合格后的广告许可证及复印件。
6.从事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需提交有关部门年检合格后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考虑到上述4、5、6款中所涉及的行业需经主管部门年检合格后,再办理事业单位年检,其事业单位的年检时间可适当推迟。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原则,在收到事业单位填报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审查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是否规范,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等。
(四)经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年检的事业单位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经费无保障的。
2.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3.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的。
4.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或者有违规现象的。
6.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央编办及省、市编办的统一部署,从今年开始,事业单位年检工作均应在网上进行。各单位的年检材料通过网上提交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直接下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再持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一次性办理年检手续。
(二)凡2010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且证书有效期在2011年3月31日截止的事业单位,均应参加2010年度检验。对2010年7月1日后登记注册,且证书有效期在2012年3月31日前的事业单位,不参加本年度检验。
(三)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减少超过20%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在年检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根据区政府、区编委文件规定,已经转为企业或改制、撤销的事业单位,不再参加年检,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
(五)对未在本通知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需要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重新办理。
二○一一年元月六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年检 通知
抄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衢州市衢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 1月 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