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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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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单位:

    区委、区政府转发的《中共衢江区委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六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要精心组织“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活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的第一年,为切实做好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推动“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重点

    (一)大力加强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大力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大力宣传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大力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等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切实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二)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更好地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三)大力宣传《“六五”普法规划》、《衢州市衢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决议》。宣传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意义、宣传我区“六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宣传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举措,为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活动主题

    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主题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三、时间安排

    2011年11月中旬到2011年12月中旬。

    四、活动内容

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区法治办将重点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12·4”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将于12月4日,在樟潭街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法制图片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

(二)开展全区“‘12·4’律师进企业”专项活动;

(三)在区电视台制作播出普法公益广告;

(四)开展全区优秀法制副校长评选;

(五)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活动,做好省级民主法治村迎检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省级考核;

(六)继续开展诚信守法企业的创建活动;

(七)举办全区青少年“法在心中”法制宣传活动;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全区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宣传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各部门单位要把做好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来抓,统筹安排,务求实效。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部署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为顺利实施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周密部署、精心策划。要充分体现“六五”普法启动年的特点,以大创意、大策划、大手笔策划好系列宣传活动。要整合资源,大力加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联动。对于区法治办牵头组织的活动,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统一时间、统一形式、统一主题,形成活动声势,提高宣传效果。

(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的宣传报道,为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浓厚氛围,扩大社会影响。 

    各部门单位要将开展本次活动的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区法治办,并于12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区法治办。

联系人:琚立新、金昱  联系电话:0571-3838052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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