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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组织开展“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 全面建设‘法治衢江’”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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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全区组织开展“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

全面建设‘法治衢江’”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转发的《中共衢江区委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区委发〔201131号)文件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全区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决议》精神,营造法制宣传氛围,全面推进依法治区进程,推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实施,经研究决定,从1025日开始在全区组织开展“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全面建设‘法治衢江’”主题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学习我区的“六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学习宣传省、市、区“六五”普法启动大会和区委领导重要讲话精神,通过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唱响“六五”普法主旋律,引导和动员全区人民参与“法治衢江”建设和新一轮普法教育,为“十二五”期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时间安排

    从20111025日到1215日。

    三、宣传重点 

   (一)深入学习宣传“六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普法对象、工作措施等内容,让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六五”普法规划,不断增强公民民主法治和诚信守法意识。

   (二)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在全社会培养法律信仰和崇尚法治的精神,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公民依法维权习惯的养成。

   (三)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把确保民生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作为深化依法治理和法治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好、实现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深入学习宣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宣传内容和形式

   (一)新闻媒体宣传。新闻媒体单位要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上全面宣传“六五”普法规划。衢江电视台、《今日衢江》要做好全区“六五”普法动员大会、《“六五”普法规划摘编》或以答记者问形式开展的“六五”普法规划的宣传报道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宣传好“五五”普法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的引领示范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

   (二)法制文艺宣传。全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文艺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功能,组织编排一些法制文艺节目进行广泛宣传。区文广新局要组织安排大篷车到企业、社区、农村开展法制文艺巡回演出,扩大“六五”普法宣传覆盖面。

   (三)提供法律服务。区法治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法律服务人员到社区、企业、农村等开展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和法制讲座,编印赠送普法宣传资料。(活动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另行通知)

   (四)标语横幅宣传。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标语横幅、法制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进行法制标语宣传,悬挂“六五”普法宣传横幅,营造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标语内容附后)

   (五)组织学习宣传。各部门单位要密切联系实际,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宣传区“六五”普法规划、区人大决议、区委领导在区“六五”普法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关专业法的宣传。

   (六)纪念日宣传。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各种纪念日组织开展专业法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区委宣传部、区委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12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借助我区第六个全民学习日活动平台,开展以“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区”为主题的“全民学法日”活动,在全区机关、部门单位、学校、社区掀起学法用法新高潮。

   (七)组建骨干队伍。全区要调整、充实、组建“六五”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员、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法律志愿者四支队伍,为顺利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提供强有力智力保障。

    五、活动要求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要认真组织实施好主题宣传活动。要根据区委区政府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乡镇、本部门的“六五”普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启动“六五”普法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各部门单位,尤其是政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要起表率作用。新闻媒体单位,要通过开辟法制专栏、专版等形式,广泛宣传。要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

    有关主题宣传活动情况及“六五”普法启动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区委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宣传标语内容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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