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在村级组织换届中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樟潭司法所: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按照《人民调解法》有关的规定,现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
抓好基层调委会组织建设,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筑牢维护基层稳定第一道防线。村级调委会的改选调整是基层调委会组织建设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切实履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
二、优化队伍,把好任职资格关
要抓住村级调委会改选调整的有利时机,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结构。大力宣讲人民调解方面的政策和法律,要按照《人民调解法》有关调解员任职条件的规定,积极引导村“两委”推选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善做群众工作的同志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注重吸收法律服务人员、退休政法干部等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加入调解员队伍,不断优化基层调解队伍结构。各乡镇(街道)要以行政村人口规模数量为基础按每个调委会3-7人的组成设置,其中设主任1人,5人以上组成的可设副主任1人。要把好任职资格关,明确调委会组成人员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调委会候选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
2、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
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
4、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查处未结案的;
5、长期患病不能开展工作;
6、预计未来3年长期外出无暇顾及调解工作的;
三、要强化法律意识,规范推选程序
各司法所要按《人民调解法》第九条有关调委会产生的规定,强化民主推选法律意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好村两委推选好调委会侯选人,并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产生。同时,要进一步健全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调解小组和信息员为触角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做到行政村设调解委员会,各自然村设调解小组,保证每个村民居住点都有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村级调委会改选结束后,乡镇(街道)调委会也应进行改选。
四、注重衔接,平稳过渡
在调委会改选中,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协调工作,使热爱调解工作,有较高威信,善于化解矛盾纠纷,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懂法律、懂政策的调解员,继续留在改选后的调委会中,从事调解工作,以确保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各级调解组织对可能影响换届选举工作的纠纷苗头,要及时组织力量防范化解,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要着力抓好新老调解组织的工作交接,确保交接中调解工作不停顿,交接后工作尽快上路,实现新老调解组织平稳过渡。
五、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对新任调解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岗前培训,使之尽快熟悉业务,适应角色转换。要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各种方式,加强调解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道德水准和社会责任感,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
六、多措并举、力促规范
要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考评、学习制度、工作汇报、纠纷信息报告、纠纷排查调处、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预防纠纷激化、纠纷调解督办、健全工作簿册度、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要全力抓好人民调解质量建设,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范围、工作程序、文书格式、工作纪律,切实增强人民调解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附件:衢江区村级调委会成员统计表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调委会 换届选举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