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文件
衢江财建〔2013〕42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衢州市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江区政[2006]5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现将《衢州市衢江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九日
抄送:区府办、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
衢州市衢江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建〔2003〕724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86号令)及区政府《衢州市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江区政[2006]50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性投资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
第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据区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按程序批复,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据审计部门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协审单位的审计结论按程序批复。
第七条 概算总投资150万元以下的项目,已经区审计部门审计或由审计部门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协审单位审计的,审计意见视同决算批复,建设单位可不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但必须作好相应的财产清理、资料整理和帐务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和立项文件;
2.财政部门项目投资概算审核意见;
3.发改部门项目投资概算计划批文;
4.调整投资概算批文;
5.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6.相关工程验收报告;
7.其它有关资料。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计划部门下达投资计划情况和项目实际支出情况;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基建结余资金分配;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申请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具备下列条件:
1.各项目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
2.建设单位已做好各项清理准备工作;
3.超概算投资项目,已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经批准调整投资概算,限额以上项目已调整计划;
4.投资额50万以上项目经区审计部门审计,50万元以下项目经审计部门招投标确定的协审单位审计;
5.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内容已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上报时间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且各专项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上报
竣工财务决算。
2.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
准伸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的决算,办理相应的账务处理、财产交付手续,并作好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结清工程款。确因特殊原因未支付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应作为“应付款”入账。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不得核销工程投资及财务账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