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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文件
衢江财农〔2013〕136号
衢江区财政局 衢江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一村一品行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根据区委办、区府办《关于印发衢江区一村一品行动计划的通知》(区委办发〔2013〕44号)和市农办、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一村一品”行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市农办〔2013〕1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衢江区一村一品行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衢江区“一村一品”行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一村一品”行动计划》的通知(衢委办[2012]93号)和区委办、区府办《关于印发衢江区一村一品行动计划的通知》(区委办发〔2013〕44号)精神,加快我区“一村一品”发展步伐,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设立 “一村一品”专项奖励资金,对“一村一品”项目实施以奖代补。
为加强衢江区“一村一品”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动“一村一品”发展,根据《衢州市“一村一品”行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衢市农办〔2013〕17号)和《衢江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衢江区政办发[2011]53号)文件精神,结合衢江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一村一品”发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
(二)市场导向;
(三)农民主体;
(四)整体推进;
(五)绿色发展。
第三条 衢江区“一村一品”项目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扶优扶特”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资金来源:
1、争取上级财政“一村一品”扶持专项奖励资金;
2、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奖励资金。
第五条 补助方式:“一村一品”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专项用于扶持“一村一品”发展。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持环节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持环节: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村一品”专业村和乡镇特色产业发展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品牌推广等环节。展示展销窗口设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展示展销厅的建设、装饰以及场地租赁等环节。品牌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在全市有一定影响力的市级知名品牌创建和提升等环节。
第七条 “一村一品”专业村要求5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主导产业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40%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全区10%以上;“一村一品”专业村、专业乡镇具体认定标准参照区相关责任部门的创建标准和评分办法。
第八条 “一村一品”专项奖励资金的对象是承担“一村一品”专业乡镇建设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专业村建设的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品牌创建经济主体。
第九条 对当年评定为区级“一村一品”最佳品牌村、优秀品牌村、品牌村、创建村的,每个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区级“一村一品”专业乡镇的,每个奖励10万元。(专业村品牌创建提升的补足奖励差额)
第十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个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农产品的,每个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名牌农产品的,每个奖励1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奖励2万元;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奖励1万元;对创造浙江农业吉尼斯记录的,每项奖励0.5万元。(复评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营销展示,对衢州市东区一村一品展示展销中心创建经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第十二条 开展“一村一品”宣传推介活动,每年安排工作经费15万元,用于“一村一品”的外出宣传推介、会议推进、资料制作、培训提升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区“一村一品”专业村、专业乡镇采取申报制,全区所有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和乡镇(办事处)均可申报。
第十四条 “一村一品”专业村、专业乡镇申报工作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申报名单须在乡镇(办事处)、申报村公示栏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相关责任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对各地“一村一品”专业村、专业乡镇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相关责任部门组织验收组赴实地进行现场验收,并将验收评分排位情况、推荐理由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书面报送区一村一品办,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十六条 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由区工商局负责;农产品省级名牌、市级名牌申报工作由区质监局负责;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浙江农业吉尼斯记录申报工作由区农业局负责。相关责任部门将认定结果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区一村一品办,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十七条 区一村一品办根据各乡镇(部门)申报和验收情况,会同区财政局对“一村一品”最佳品牌村、优秀品牌村和“一村一品”专业乡镇进行复核,提出区“一村一品”行动年度考评意见,报区“一村一品”行动领导小组审定。同时择优推荐向市级申报。
第十八条 根据区“一村一品”行动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衢江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如发现申报材料不实或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则取消其申报资格和资金补助计划。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九条 根据公示无异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一村一品”以奖代补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各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乡镇(办事处)要加大对“一村一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相关责任部门要配合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项目资金不落实或挥霍、浪费、克扣、挤占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区农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项目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府办、市农办、市财政局,童炜鑫副书记、季根寿副区长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