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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江区铜山溪流域禁养区内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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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JD01-2014-0003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江区政办发〔2014〕40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江区铜山溪流域禁养区内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铜山溪流域禁养区内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

 

衢江区铜山溪流域禁养区内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铜山溪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改善铜山溪流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衢江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衢江政办发〔2013〕47号)、《关于加快推进生猪产业减量提质转型发展的意见》(衢江区政发〔2013〕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省、市、区 “五水共治” 的工作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铜山溪流域禁养区内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并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跨越”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集中整治、属地管理”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开展铜山溪流域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推进“生态衢江”建设。

二、整治目标

按照“治旧控新”的要求,对铜山溪流域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采取关停、拆迁、转产歇业等措施,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和生猪存栏数量,2014年8月底前完成铜山溪流域禁养区内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有效遏制生猪养殖污染,铜山溪生态环境和水体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指铜山溪流经区域,包括太真乡、双桥乡、杜泽镇、云溪乡、莲花镇、高家镇的禁养区范围。

(二)整治对象。禁养区内所有存栏生猪3头和3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和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

(三)整治内容。

1.削减生猪存栏。以生猪养殖场(户)为单位,生猪存栏数量削减到2头以内,禁止饲养能繁母猪。

2.拆除生猪生产设施用房及附属设施。办理过用地审批手续的生猪养殖生产设施用房及附属设施,原则上要予以拆除;属转产歇业的,一律拆除猪栏及附属设施;未办理过用地审批手续的生猪养殖生产设施用房及附属设施,一律予以拆除。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4月15日-2014年4月30日)。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要求,由铜山溪流域相关乡镇负责,对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调查统计,梳理出各村整治对象名单,复核生猪存栏、生产设施用房及附属设施等情况,填写铜山溪流域禁养区内乡镇生猪养殖专项整治养殖场(户)调查一户一表和乡镇汇总表(见附件1、2)。调查结果经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于4月30日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报区生猪产业减量提质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型办,联系人:郑和福,联系电话689488)。各乡镇在进行调查统计时要严格把关,确定乡镇干部现场监督,在统一时间内认真复核生猪存栏,严格把握生产设施用房面积、附属设施丈量标准,严格界定生猪生产用房的审批时间,并附审批的书面材料证明。同时,各乡镇要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村进行试点,先行先试,认真总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为下一阶段工作积累经验。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5月1日-2014年5月10日)。

区政府召开动员会,全面部署铜山溪流域禁养区内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乡镇根据区政府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召开乡镇动员会,并结合当地实际,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同时,采用发放宣传册、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宣传车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衢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知晓率,为铜山溪流域禁养区内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营造浓厚氛围。

(三)整改自拆阶段(2014年5月11日-2014年6月30日)

各相关乡镇完成铜山溪流域禁养区内生猪生产设施用房和附属设施的自拆工作。

 1.相关乡镇向整治对象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见附件3),由整治对象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2.协助自愿提前完成关停拆除养殖场(户)做好相关工作。鼓励整治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纠自拆生产设施用房和附属设施。

3.对于自行拆除有困难的,可由养殖场(户)提出协拆申请,并填写协拆申请书,由所在乡镇协助拆除。

4.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的养殖场(户),由相关乡镇负责组织验收,填写资金补助验收表(见附件4)。区农业、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核查,核查率要求达到30%以上,填写核查表(见附件5),经核查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及时结算、拨付专项整治补助资金到乡镇,由相关乡镇及时把资金拨付到村,再由村委会组织发放补助款到场到户。

5.自5月11日开始,各相关乡镇于每周五上午12:00前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向区转型办报送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进度表(见附件6-1、2、3)。

6.各相关乡镇在验收合格后与整治对象签订《生猪禁养承诺书》(见附件7)。

(四)强制拆除阶段(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31日)

全面完成铜山溪流域禁养区内生猪生产设施用房及附属设施强拆任务。对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拆除的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3天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拆除通知书。

区政府成立督查组,对各相关乡镇定期开展督查,对工作进度缓慢的,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督办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8月1日-201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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