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HQJD01-2014-0002
衢江区政办发〔2014〕38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区级联合审批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联合办理实施办法(试行)》、《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
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区级部门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和《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江区政发〔2006〕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衢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区发改局为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牵头组织审批。
第二章 审批方式及环节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采取“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方式,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依托政府网络平台实施网上并联审批,建立“明确牵头部门、实行联合办理、规定时间办结”的审批制度。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分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联办四个环节。立项审批,原则上只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由区发改局出具项目受理函。
第三章 牵头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由区发改局牵头。
施工图联合审查,由区规划局牵头。其中,重大水利、交通以及市政建筑等项目可分别委托水利、交通、住建等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审查。
施工许可证联办,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
第七条 各环节牵头部门负责报批文件的受理、初审、分办、会审和批准文件的出具。牵头部门应在接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及时通过政府网络或抄告单分送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查意见,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批文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项目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牵头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如需补正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前置审批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告知和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后,也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补正的答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原则上不得要求第二次补正材料。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补件时间。
第四章 审批内容及流程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内容及流程:
(一)区发改局在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文件后,应及时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开展项目审查评估。按联审会议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修改和报送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二)本环节前置审批部门包括规划、国土、环保及根据项目性质其他需要参与的部门。
1、交通、水利项目应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项目选址意见由规划部门出具。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在出让前完成规划选址。
3、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由环保部门出具,列入不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目录的项目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5、资金承诺函由出资方出具。
6、其他需要的前置条件由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确定。
(三)本环节所有前置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批的内容及流程:
(一)区发改局在受理初步设计报批文件后,及时召开联审会议组织审查,将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并入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按联审会议审查意见,设计方案完成修改和报送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设计批复。
(二)本环节参与审查部门包括规划、国土、环保及根据项目性质需要参与的其他部门。
第十一条 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内容及流程:
(一)区规划局或其委托的部门在受理后应及时将报批材料分送各前置审批部门,及时召开联审会议对全套施工图进行审查,8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不含施工图修改时间)。合并初步设计防雷审查和施工图设计防雷审查环节,防雷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
(二)本环节参与审查部门包括气象、人防、消防、住建及根据项目性质其他需要参与的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联办的内容及流程:
《建筑法》规定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区住建局在受理业主申请后,及时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联合审批需要,切实加强联合审批网络平台建设,大力推行审批业务网络化,加强部门间网络联通,实现数据整合、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健全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内部审批程序,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扎实做好联合审批对接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科长作为联合审批责任人,做到联合审批有人联络、有人办事、有人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提交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部门在审查或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手续过程中,发现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应当中止审批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若弄虚作假,或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公告。
第十七条 区监察局应当对联合审批的受理、办理和办结进行全程实时监察,严肃查处违规审批、超时审批、相互推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衢江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附表
衢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流程图
区评审中心:项目概算审查意见 发改部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2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规划放样(5个工作日) 国土部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15个工作日)、土地使用权登记(10个工作日) 自来水公司:施工用水申报(个工作日) 建设部门: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2个工作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2个工作日)、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备案(即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3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2个工作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审核(即办)、新建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即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5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核准(2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3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个工作日) 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备案(5个工作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监理招投标、建设工程招投标 供电部门:施工用电申报(低压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不超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不超30个工作日) 开 工 建 设 项 目 业 主 申 请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 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区发改局初审 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意见书(5个工作日) 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5个工作日) 发改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个工作日) 发改部门: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议书审批(2个工作日) 发改部门:节能审查(2个工作日) 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意见[报告书(7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登记表(即时办理)] 水利部门:报告书(5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登记表(即办) 发改部门: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受理(即时办理)
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
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联合行政性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联审)工作,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发〔2013〕19号)、《衢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衢政办发〔2012〕8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江区相关行政部门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联合开展行政性审查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包括方案设计图和初步设计图;装饰、幕墙、网架、智能化等专项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是指各施工图审查部门及单位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施工图的同时审查、联合交底、统一反馈、集中确认。
第五条 施工图联审应当坚持依法严格审查与优质高效服务相结合,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区规划局履行施工图联审的组织、牵头、协调职能,负责解答咨询、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协调问题、督促办理、收集整理、起草并印发会议纪要和通知送达等工作。
区规划局、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区消防大队、区安监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以及专业图审机构等单位参与施工图联审工作。
区规划局提供施工图联审所必需的会议场所、网络环境等服务。
区效能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对施工图联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联审部门应采取有效形式将法定施工图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等进行公开公示,任何部门不得超越法定职责进行审查。
施工图联审是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对建设项目施工图实施行政性审查,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审图费用。
第八条 区规划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施工图联审服务窗口,各施工图联审部门应指定专门联络人参与并共同做好施工图联审工作。
施工图联审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图联审工作制度,规范审查行为,按时完成施工图联审工作。
第九条 施工图联审实行预审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等相关材料后,应及时提请施工图联审预审,并同时送交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审查。
申请人申请施工图联审预审,应填报《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审预审申请表》,按照施工图联审预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图联审服务窗口负责受理施工图联审(含预审)申请。
施工图联审服务窗口收到申请,应立即通知各施工图联审部门的联络人,共同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经各单位联络人签字确认后,施工图联审服务窗口当场作出予以受理、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施工图联审服务窗口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有关要求,在正式受理施工图联审预审申请当日,填写审查材料交接单,通知参加联审的各审图部门和单位领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施工图联审预审实行并联审查。各施工图审查部门和单位在收到送审材料后,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依法审查,形成书面的审核意见,并确定参加施工图联审会议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与同时送审的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施工图审查进度,待其审图基本完成后,提请施工图联审。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请施工图联审,应填报《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审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施工图联审服务窗口收到申请后,应立即通知各施工图联审部门联络人,共同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经各单位联络人签字确认后,施工图联审服务窗口当场作出予以受理、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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