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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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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机关各科室: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市工商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衢工商企〔2010〕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09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方式
    各类内资企业均在网上预申报填写年检材料。网上预申报年检网址:衢州工商红盾信息网(www.qzpages.com)点击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或者直接登录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年检网站(http://61.130.53.3:7001/yearcheck/)[数字证书用户从“企业数字证书(电子执照)登录”窗口登录]。
    二、年检时间和范围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前在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内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未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在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企业登记机关接受2009年度企业年检。
    企业在年检期间发生登记管辖变更(迁移)的,应当在原企业登记机关接受年检后予以办理迁移手续,年检档案随同企业档案一并移交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三、年检审查重点及审计范围
    (一)2009年度企业年检中审查的重点企业为:(1)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2)网吧、娱乐场所、旅馆等公共服务企业;(3)农资经营等涉农企业;(4)矿山企业;(5)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6)投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7)小额贷款公司;(8)房地产企业;(9)企业登记代理机构;(10)企业信用监管等级B、C级的企业;(11)建筑、园林绿化、市政建设企业、水电;(12)其它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
    (二)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范围:一人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水电、投资、担保、典当等特殊行业企业、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100万以上(含本数)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的公司需要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它企业一般情况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但工商机关在年检审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违法出资等情形,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监督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的,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交审计报告。
    四、企业年检职责分工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由企业所在地工商所负责预审、受理、审核。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含本数)以上及列入年度审计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分局企业注册监管科负责预审、受理、审核。
    五、年检工作要求
    (一)加强运用行政指导手段,督促企业自觉依法规范。各所在年检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采取办事大厅窗口服务、网络平台沟通、短信告知、工商所责任区实地巡查等途径,对相关企业实施相应的行政指导,服务市场主体,督促企业自觉执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登记和年检行为。行政指导可以采取建议、提醒、规劝、示范和公示等多种形式,也可以积极探索其他指导方式。对于分期出资的公司,要实施出资期限预先提醒告知、出资到期行政告诫催缴、逾期出资信用降级、出资情况社会公示等监管措施;对于被列入警示类、限制类监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综合运用约谈诫勉、预警警示、抄告公示等信用管理手段;对于未及时参加年检的企业,要依法催检,并结合责任区监管将工作做细,帮助正常经营企业努力避免因擅自变更地址、工作人员疏忽等过错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突出年检执法职能,提升登记事项监管工作效能。各所在年检中要防止年检审查形式化的弊端,重点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执行前置行政许可规定情况、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情况的审查。依法加强对公司及股东违法出资行为、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违法行为的防范与查处,打击会计中介机构不规范执业、企业违法出资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垫资和虚假登记活动。要加强年检期间发现问题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规范企业登记和经营活动。
    (三)加强年检数据信息开发运用,放大企业年检的社会效应。年检申报及审查工作结束之后,各所应着重做好年检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工作,要准确、深入了解当地经济规模、产业优势等综合情况,多方收集相关资料,并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形势,特别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的新要求,综合比较分析并形成深度分析报告。
    (四)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协助做好流通领域许可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年检工作抓好贯彻落实。对于年检期间企业原卫生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视为继续有效,可予正常办理年检,但应当告知企业依法及时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年检审查发现企业存在不属于工商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抄告给相关部门。
    (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执法规范,推行阳光行政防范违规违纪。严格执行省局制订的业务规范和年检标准,按照“标准化设置、同质化办事”的要求开展年检工作,依法行政阳光执法,保证年检工作高质量、高效率、高效能。要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年检工作相关内容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严禁借年检之机搭车收费,不得随意扩大提交审计报告的范围,不得利用年检索取、收受企业财物。鼓励参加年检的企业应用数字证书和办理电子贴花(电子营业执照加盖年检戳记),同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得强制发行或强迫企业使用数字证书。
    (六)认真做好年检企业数据信息的录入、年检材料归档及年检总结工作。各所在年检工作中应当注意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分局,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并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10日前向分局报送企业年检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8月10日前报送企业年检深度分析报告。                        



          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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