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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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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JD01-2015-001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江区政办发〔2015〕106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有关单位:

《衢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衢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衢江区的居民,因患病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并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均有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筹资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总体要求;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难作用;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区民政局承担救助的综合管理职能,牵头制定医疗救助政策,抓好组织实施。

(二)区财政局按时足额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做好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工作,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建设和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医疗救助费用的审核工作。

(四)区卫计局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五)区审计局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六)区统计局负责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及时公布。

(七)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加强政策宣传,履行受理申请和主动发现责任,开展调查核实。

(八)村、社区受乡镇(办事处)委托,承担医疗救助服务工作。

第五条  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统计、人力社保、卫计、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领导和协调全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凡户籍在本区范围,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经批准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社会散居孤儿;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享受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因病致贫人员);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费用范围: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特殊病种门诊的病种,按照《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衢市人社险〔2014〕245号)的规定确定。特殊病种范围另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对因未办转诊手续自行到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外住院,而导致个人自负部分增加的部分;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三)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相关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非疾病的治疗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六)出国及赴港澳台期间发生(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七)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和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八)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救助的费用。

 

第三章  医疗救助方式和比例

第九条  实行按费用救助,原则上不分病种。救助对象上年度11月16日至当年度11月15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各项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救助范围,按以下不同对象和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最高8万元,不得超过封顶线。

(一)经批准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社会散居孤儿因疾病需就医的,按当年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剔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后,扣除各项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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