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衢江区 > 正文

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涉及衢江区农民建房分类处置及疏导安置办法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朗读

HQJD01-2015-0007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江区政办发〔2015〕67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涉及衢江区农民建房分类处置及疏导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涉及衢江区农民建房分类处置及疏导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涉及衢江区

农民建房分类处置及疏导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型城市化进程,实现衢江城区建设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六届六次全会、市政府六届七次全会以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衢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4〕5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涉及衢江区农民建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是指衢州市城市规划控制范围,面积约255平方公里。该范围一律不得审批农民建房,一律不得迁建式安置。

第四条  对城市近期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范围包括:

(一)衢江区新城区(9.46平方公里);

(二)衢江经济开发区建成区(13.5平方公里);

(三)杭金衢高速两侧50米控制范围;

(四)衢江、乌溪江、迎宾大道两侧100米控制范围;

(五)320国道两侧30米控制范围;

(六)江山港、浙赣铁路、杭长高铁两侧50米控制范围;

(七)宾港北路衢江北段两侧50米控制范围。

第五条  区城改办、住建、规划、国土、财政、综合执法、经济开发区、监察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民建房分类处置及疏导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分类处置办法

第六条  位于对城市近期建设有重大影响区域范围内,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一律予以拆除

第七条  已经国土、规划审批,许可事项尚在有效期内,或已进入国土、规划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被强制终止审批程序,未动工建设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与建房户签订《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建房分类处置协议》,国土、规划部门撤销审批,经复核,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内容如下:

(一)按照谁收谁退的原则,退还审批过程中农户缴纳的相关费用;

(二)对建房户已清理地面附着物的,给予青苗费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审批建房占地面积的两倍。具体标准参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4〕41号)执行;

(三)符合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房屋已拆除,不享受产权调换安置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面积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认定,补偿价格按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重置价标准参照《若干意见》;享受产权调换安置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位于对城市近期建设有重大影响区域范围内,已经国土、规划审批,许可事项尚在有效期内,或已进入国土、规划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被强制终止审批程序,已动工建设的(含已竣工),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与建房户签订《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农民建房分类处置协议》,国土、规划部门撤销审批,经复核,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内容如下:

(一)按照谁收谁退的原则,退还审批过程中农户缴纳的相关费用;

(二)给予青苗费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审批建房占地面积的两倍。具体标准参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4〕41号)执行;

(三)符合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不享受产权调换安置的,对在建房屋的合法面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超审批面积部分不予补偿,补偿价格按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重置价标准参照《若干意见》;享受产权调换安置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位于对城市近期建设有重大影响区域范围以外,已经国土、规划审批,许可事项尚在有效期内,或已进入国土、规划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被强制终止审批程序,已动工建设的(含已竣工):

(一)经复核,批建相符的,公示后,未竣工的允许复建;

(二)有超面积、超高度、不按图施工等批建不符的未竣工情形,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到位,公示无异议后允许复建;

(三)有超面积、超高度、不按图施工等批建不符的已竣工情形,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到位。

第十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按照“三改一拆”政策予以处置。

第十一条  对纳入分类处置对象的有关审批情况进行复核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情形的,依法撤销审批,不予补偿。

 

第三章  疏导安置办法

第十二条  可享受安置政策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前述条款有规定可纳入疏导安置的对象;

(二)现有住房面积人均少于30m2,且在分户前住房面积人均少于50m2的;

(三)现有住房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危房鉴定报告或意见,可享受安置政策的;

(四)经乡镇、街道(办事处)核实因灾倒房,可享受安置政策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衢江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qujiangqu/20210607/31045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