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衢江区 > 正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朗读

HQJD01-2016-0009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江区政办发〔2016〕74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精神,积极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实现农村金融和“三农”工作的共赢发展,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经征得人民银行衢州市支行同意,经区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通过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有效缓解农民贷款“抵押难、担保难”问题。力争在2017年底前本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能够取得明显成效。

二、基本原则

(一)金融创新与务实推进相结合。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三农”金融需求,探索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促进农村要素市场发展,推动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权属的价值实现。

(二)市场运作与风险可控相结合。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动力,健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落实合理分散风险措施,科学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创新试点工作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顺利推进。

(三)统筹规划与试点探索相结合。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总结并借鉴其他地区农村产权融资试点的先期经验,加强各方协调配合,探索有效路径和方式,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参与试点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鼓励承包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通过自发流转或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的,均需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流转地块坐落位置、四至、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需到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乡镇、村要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和土地流转档案。土地流转合同可选择到乡镇、办事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到区农业主管部门鉴证,也可到公证单位进行公证。

(二)加快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发证。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和换证工作,及时办理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发证工作,为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完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在试点期间,借贷双方可委托区农业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也可由贷款人自行评估或者由借贷双方协商方式,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经营权剩余期限、流转价款、租金支付、地面作物预期收入等因素。

(四)积极探索抵押物处置方式。加快建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对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处置:

1.转让。依法通过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2.变更。依法通过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3.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诉讼。当贷款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5.其它合法形式。 

四、贷款及操作流程  

贷款银行要严格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行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实行市场化操作,切实防范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及操作风险。  

(一)贷款对象。主要为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二)贷款条件。主要是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办理抵押贷款:

1.经营土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或投入10万元以上的,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种养业、现代休闲农业以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业项目;

2.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的;

3.依法经营,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土地性质,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4.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三)抵押登记条件

1.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持有区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4)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衢江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qujiangqu/20210607/31004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