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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JD01-2016-0008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江区政办发〔2016〕72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衢江区水禽养殖污染整治及拆后土地复垦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水禽养殖污染整治,巩固“五水共治”成效,持续改善我区农村生态环境,经区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整治对象及范围
(一)关停拆除对象。
1.关停拆除禁养区、村庄内所有存栏超过30羽的水禽养殖场(户)。包括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农村集中(独立)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沿溪河两侧500米以内的水陆区域范围;信安湖区域周边2000米范围内、流入信安湖的河流和排渠两侧500米范围内;衢江干流及芝溪(不含灰坪三十六湾至峡川段)、铜山溪、邵源溪、乌溪江、江山港(衢江段)、上山溪、下山溪等支流两岸200米范围内;水环境功能区确定的Ⅰ类、Ⅱ类水质水体(芝溪灰坪三十六湾至峡川段)的流域上游(含支流)两侧5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及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城市建成区;村庄范围内;工业区建成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2.关停拆除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的所有存栏30羽以上2000羽以下的水禽养殖场(户)。
(二)整治提升对象
限养区、适养区内范围内的所有存栏2000羽以上的水禽养殖场(户)。
二、整治步骤及要求
(一)整治步骤
1.自主申报。属于本次整治范围内的水禽养殖场(户),业主应对照是否属于关停拆除或整治提升范围,于
2.限期完成。属于关停拆除的水禽养殖场(户),必须在
3.组织验收。属于关停拆除的水禽养殖场(户),按要求关停拆除复垦到位后,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提出验收申请,由所在乡镇(办事处)组织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工作于
(二)整治要求。一是属于关停拆除的水禽养殖场(户),逾期未关停拆除的,不能享受关停拆除相关政策补助,并由乡镇(办事处)按“三改一拆”要求拆除。属于整治提升的水禽养殖场(户),逾期未完成整治或验收不合格的,由所在乡镇(办事处)依法关停拆除。二是属于整治提升的水禽养殖场(户),按照《关于水禽离岸养殖模式技术要点》(浙农专发〔2016〕36号)的要求进行整改;排泄物经处理后,实行农牧结合、就近就地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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