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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JD01-2016-0006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江区政办发〔2016〕65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孤儿和困境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众,需要政府和社会更多的关爱和呵护。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各乡镇(办事处)、区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使他们和其他儿童一样幸福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二是坚持全面保障、适应发展的原则。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的孤儿和困境儿童的福利体系。
二、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
(一)多渠道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采取鼓励公民依法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强化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完善机构供养等多种方式安置养育孤儿,依法明确孤儿的监护人,倡导孤儿亲友承担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也可以根据民政部《家庭寄养暂行办法》实施家庭寄养,其中重度残疾孤儿原则上实行机构集中养育。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积极开展孤儿国内收养工作,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对于无法查明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安置。
(二)建立健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孤儿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实行城乡统筹。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区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年基本生活养育标准60%确定,但不得低于城乡低保全额保障标准。对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其他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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