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衢州市衢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衢州市衢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区应急指挥部
3.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3.4专家咨询委员会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系统
4.2预警系统
4.3报告制度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预警发布
5.3分级响应
5.4指挥协调
5.5紧急处置
5.6响应终结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责任与奖惩
6.3调查评估与总结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7.2医疗保障
7.3人员保障
7.4技术保障
7.5物资经费保障
7.6治安维护
7.7应急演练
7.8宣教培训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制定与管理
8.3解释部门
8.4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和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IV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部门协作、各方联动、及时反应、快速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2)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3)加强群防群控和日常监测,对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
(4)发挥先进科技和专家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5)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落实的原则。
2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需要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县以上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的乡镇(办事处),给公众饮食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发生IV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启动本预案。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IV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3.1区应急指挥部
3.1.1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包括区府办(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综治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质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粮食局、区经信局、区广电台、区新闻中心、衢江经济开发区等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
3.1.2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
(5)向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3.1.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处置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管理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2)区委宣传部、区广电台、区新闻中心: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拟定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协调对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
(3)区教育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6)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畜禽肉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7)区林业局:负责组织陆生野生动物、可食林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8)区卫计局: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
(9)区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初级水产品养殖环节造成的或水生野生动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区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12)区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13)区经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3.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一旦发生IV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3.2.1区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
3.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有关部门、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单位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6)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医疗救治组、安全保卫组、事故调查组、综合工作组,信息发布组等。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
3.3.1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计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开展救治工作。
3.3.2安全保卫组
由区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保护事故现场,维护治安秩序,查处犯罪案件,协助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3.3.3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市场监管、农业、水利、卫计、林业、质监、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或由指挥部指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3.3.4综合工作组
由区食安办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单位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处置工作,协调辖区应急物资、车辆等保障,监督处置措施的落实。需要专家咨询的,协调相关专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等工作。
3.3.5信息发布组
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经应急指挥部领导审查同意后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广电台、新闻中心进行报道。关注网上舆论动态,负责对网上负面信息加强正面引导和监控。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系统
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部门单位之间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综合利用和信息沟通,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林业、水利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环保部门发布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信息。卫计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区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2预警系统
4.2.1日常监管
农业、林业、水利、卫计、教育、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2.2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含30人)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区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通报;区食安办接到IV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与事故有关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周边可能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通报,甚至全区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区食安办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以及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通报区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安办。
(3)特殊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机构通报时,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通报外办、台办,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4)向宣传新闻主管部门通报。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安办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级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区级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区食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的可能导致IV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区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区食安办接到可能导致IV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并向区级有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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