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浙江省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省情、市情、区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衢江建设,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我区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 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底前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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