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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交〔2007〕41号
衢江区交通局关于印发《衢江区交通局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估办法》的通知
局直属执法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考评体系,现将《衢江区交通局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7年度衢江区交通局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见PDF文档)
2.交通行政执法案件评估统计表(见PDF文档)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衢 江 区 交 通 局
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发〔2004〕10号)和省、市、区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我区交通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估是指通过对我区交通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基础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救济、行政赔(补)偿等方面进行审核,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评定交通依法行政、执法单位各项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实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估以检查为主要手段,体现日常性、及时性、动态性,是行政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评估遵循监督依法行政与促进依法行政相结合、自评与受评相结合、预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二章 评估形式
第四条 评估包括事前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贯穿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全过程,采用自我评估、接受评估、全面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随机评估等方式。
(一)事前评估,是指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从强化源头控制入手,确保执法依据规范有效。
(二)事中评估,是指对运行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跟踪监督。
(三)事后评估,是指对管理检查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评定。
(四)自我评估,是指各级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对自身依法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评估。
(五)接受评估,是指接受上级或其他职能部门对自身依法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的评估。
(六)全面评估,是指对本办法所列评估内容及有关依法行政、执法内容全面开展的评估。
(七)专项评估,是指以某一项或几项指定的依法行政、执法内容为主题开展的评估。
(八)日常评估,是指各级交通单位对依法行政、执法情况定期开展的常规性评估。
(九)随机评估,是指根据有关信息或工作要求临时组织开展的评估。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一节 基础工作
第五条 交通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基础工作包括机构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文书制作和台帐整理等。
(一)机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法制机构健全,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二)制度建设:公开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收费项目等。建立违法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设置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重大决策内容无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决策程序规定,重大决策决定过程档案内容记录齐全;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报区局审查备案。
(三)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学习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较有规模和声势的“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完成上级要求的学习教育培训计划;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着装整齐、持证上岗;执法人员持证率达100%,持证人员法律素质经抽查测试合格率达100%。45周岁以下执法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100%。
(四) 法律文书制作: 1.适用文书类别准确;2.书写格式规范;3.填列项目、内容、签章规范齐全;4.告知事项准确完备;5.执法主体合法;6.按规定程序制作;7.按规定权限审批。
(五)台帐资料整理:行政执法台帐资料准确齐全,报表、总结及其它材料上报及时、准确,重大行政处罚和涉及上级交通行政许可的项目须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执法单位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交通行业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七条 按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符合《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衢江政发[2006]43号)。
对制定涉及广大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以规范形式公布,并依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执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 行政许可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行政许可权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许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听证、决定以及评估评价等制度;
(二)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按规定公布并严格执行;
(四)依法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以非行政许可名义予以保留;
(五)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节 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交通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合法;
(二)行政处罚管辖范围合法;
(三)调查、检查程序合法;
(四)事实清楚;
(五)证据确凿充分;
(六)定性准确;
(七)适用依据准确;
(八)处罚程序合法;
(九)处罚得当;
(十)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符合法定条件;
(十一)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
(十二)按法定时间送达回证。
第五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限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为了维护和实施交通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作并送达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自行消除违法行为的最后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或拒绝处理,制作并送达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强制措施;
(六)制作强制措施笔录;
(七)按法定时间送达回证。
第六节 公路赔(补)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赔(补)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坏)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害赔(补)偿。
第十五条 公路赔(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第七节 治超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的车货长、宽、高、总质量和轴载质量超过规定限制值。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从事治超执法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作制度:检查站点规章制度(治超信息报告制度、治超统计报表制度、处罚文书归档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岗位考核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
(二)站点设施与人员配备: 站点设施和执勤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到位,运行正常。
(三)执法行为:治超执法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认定的事实清楚,依据准确。
(四)执法规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基础台帐:检查站点有工作台帐,内容包括路检路查,违章车辆登记,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台帐,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台帐,处罚、赔(补)偿金额等。治超办各类台帐齐全、记录准确,反映工作实际情况,符合工作需要、归档要求(均可以用电脑台帐或综合性台帐)。
(六)受理举报投诉:对超限、超载举报投诉,热情接待,及时调查处理。
(七)对超限车辆在本省范围内已行驶里程的,依法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八)工作实绩:治超工作有实绩,加强源头管理和路面整治,超限率和超载率明显下降。
第八节 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具有行政复议权限的交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因不服交通行政执法单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能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时限审查复议申请;
(二)按规定条件审查复议申请;
(三)按规定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转送;
(四)按规定通知被申请人;
(五)按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六)按规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制作复议决定书;
(七)决定书内容完整、签章规范齐全。
(八)按法定时间送达回证。
第九节 听 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受理听证申请;
(二)按规定确定主持人;
(三)按规定制作听证通知书;
(四)按规定期限送达听证通知书;
(五)按规定通知或公告;
(六)按规定时间举行听证会;
(七)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八)按规定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内容完整、签章规范齐全;
(九)交通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章 评估的组织实施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估工作由各级交通主管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或者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采取日常评估与年终评估、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工作档案记载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一)评估时也可采取下列方法:
听取被评估单位情况汇报;调阅被评估单位收发文簿,检查有关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文件;查阅被评估单位执法文书;调阅有关资料;询问被评估单位人员有关情况;
(二)评估中发现问题时,领导小组、法制机构或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延伸到行政相对人进行调查取证;
(三)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的合法、有效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日常评估由领导小组结合平时工作进行,具体办法由区交通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 区本级交通有关单位应当对照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估评分表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在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别对上半年及年度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评估,按期限填《交通行政执法案件评估统计表》,并报区交通局。
第二十六条 年终评估考核由领导小组根据主管机关自查自评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检查评估考核,并评估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评估案件指标计算:(1)评估指标百分率=[1-违规数/已办案件数(件)]×100%;(2)评估指标百分率=[1-违规数/抽查案件数(件)]×100%。公式(2)适用于上级对下级的评估。
第二十八条 重点执法检查、接受举报以及有关部门进行依法监督等反映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均纳入评估指标。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根据得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结论:优秀,95-100分为规范状态;良好,90-95分为预警状态(不含上限比例,下同);合格,85-90分需整改状态;不合格,85分以下为需整治状态。经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按实际得分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年终考核抄告单,奖励经费由各单位自行列支,区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在年终考核时单项列支。
第三十条 被考核评估单位对考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告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负责考核评估的工作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十一条 考核评估结果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有关评先创优资格。
考核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单位,必须向区局提交整改报告、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区交通局负责区直交通有关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依法行政考核评估工作,区交通局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直交通有关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估工作。
区交通局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评估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每年的考核评估内容结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重要的工作目标要求确定。具体考核评估项目和评分细则,由区交通局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依法行政 评估办法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