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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开展“十佳”名特优食品作坊评定工作方案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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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18年省政府十大实事“打造名特优食品作坊500家”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升发展,突出一批示范、引领的名特优食品作坊,提高我区食品作坊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根据《2018年浙江省名特优食品作坊建设工作方案》(浙食药监食生[2018]7号)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开展2018年度衢江区“十佳”名特优食品作坊评定活动,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围绕“一新两高”食品药品安全示范省份建设目标,按照“既要管好,又要便民”原则,把打造名特优食品作坊作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两美浙江”、落实衢州发展“1433”战略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不断提升我区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评定数量  

2018年共评定全区名特优食品作坊10家,同一种类(行业)食品作坊不超过2家。到2020年,全区共建设名特优食品作坊30家。  

三、评定对象  

评定对象需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小作坊许可证或登记证。  

四、评定条件  

各食品作坊应按照《名特优食品作坊通用评价规范》(附件1)建设并通过验收。  

五、评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食品作坊,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衢江区名特优食品作坊申报表》(见附件),报辖区市场监管所、乡镇(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2.相应的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小作坊许可证或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产品照片、周围环境照片、加工场所照片等)。  

(二)整改提升。辖区市场监管所对上报的食品作坊做好指导,按照《名特优食品作坊通用评价规范》做好提升改造,督促业主落实各项食品生产经营制度。  

(三)初审推荐。各乡镇(办事处)要对上报的食品作坊进行审核考评,择优推荐,同一种类(行业)不超过2家,上报区市场监管局。  

(四)评审认定。区局成立“名特优食品作坊”评定验收工作组,由区食安办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汪寅炬任组长,区食安办副主任胡可钦任副组长,食品生产流通科、食品综合协调科、注册科、机关党总支、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评定验收小组成员,负责全区名特优食品作坊评定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现场验收等工作。  

区局受理申请审批表后,由评定验收工作组对各乡镇(办事处)推荐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认定意见。其结果在衢江市场监管局网站及“衢江市场监管”、“衢江食品安全”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10日后,经评定工作组最终确定,下文任命2018年“衢江区名特优食品作坊”名单并颁发“衢江区名特优食品作坊”荣誉牌。  

六、奖励办法  

对评为衢江区十佳名特优食品作坊可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给予适当奖励补助;优先推荐参加省、市级名特优食品作坊评定等。  

七、下列情况自动取消申报资格  

3年内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行政机关经济处罚的;被列为衢江区食品安全失信黑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等;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或其它严重问题的。  

联系人:柴叶飞      电话:2831915  

   

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6日  

    

  

附件1  

名特优食品作坊通用评价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名特优食品作坊评价的基本要素,包括原则、指标和评价方法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名特优食品作坊的评价和认定。  

2、术语和定义  

名特优食品作坊,系指以传统工艺为主,具有较高知名度,作坊环境整洁,管理规范,产品品质优良的食品小作坊或者小微食品生产企业。  

小微食品生产企业,系指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评价原则  

3.1   公正性原则:评价应公平、公众、按照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执行,评价实施主体可以是行政监管部门,也可以是行政监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3.2   自愿性原则:名特优食品作坊由食品小作坊或小微食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相关实施评价部门按照本评价规范要求对申请单位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是否符合“名特优食品作坊”要求。  

3.3   持续性原则:评价应是持续性的,取得“名特优食品作坊”的食品生产单位,应持续符合本评价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情况且在规定时间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其“名特优食品作坊”资格。  

4、评价指标  

4.1   社会性评价  

产品在当地及附近区域享有良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3年内未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行政机关经济处罚。  

4.2   规范性评价  

4.2.1   合法有效证件并公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关证照并在有效期内,相关证照在规定区域进行悬挂公示,作坊生产食品符合证照许可(或登记)范围要求;  

4.2.2   厂区及周边环境整洁:选址远离污染源,生活区与生产加工区域有效分隔,加工区域内无散养动物;生产加工工艺合理布局,上下工序衔接合理,根据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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