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衢江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衢江区财政局、衢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研究起草了《衢江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4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衢江区农业农村局扶贫开发科。
电子邮箱:307051351@qq.com
电话:0570-8753629
联系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衢江区茶园路15号)
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低收入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我区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围绕我区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统筹安排,重点支持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确保低收入农户收入稳定增长,“两不愁三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第四条 坚持精准扶贫,注重绩效,确保资金使用精准,在精确识别低收入农户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提高扶贫实效。
第五条 区扶贫办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指导、协调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由区扶贫办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妇联、区民宗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残联等项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核查等;区财政局负责扶贫项目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分配,牵头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的申报、管理、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项目性质分别核算。资金实行项目报账制支付。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财政安排的低收入农户发展、异地搬迁(包括扶贫重点村及地质灾害避让)、来料加工、扶贫小额信贷、国家扶贫贴息、少数民族发展等项目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特色专业村、扶贫重点村集体经济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等项目补助资金;
(三)区财政安排的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四)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划清边界、厘清事权,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区农村扶贫开发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重点保障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二)精准透明。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规范管理,增强透明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确保精准扶贫公正公开。
(三)注重绩效。强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绩效导向,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建立健全财金合作扶贫机制,注重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中央、省、市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区扶贫办等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经区扶贫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下达。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对象包括:
(一)衢江区范围内低收入农户、扶贫重点村和来料加工经纪人等;
(二)带动非扶贫重点村低收入农户数占带动农户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家庭工业、农家乐、农村电商等经营主体。(建议删除)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衢江区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低收入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制定扶贫资金管理细则。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除外)的原则上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二条 根据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需要,从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扶贫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预算解决,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支持光伏发电等促进低收入农户普遍增收的重点项目。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贴息,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根据“雨露计划”要求,支持低收入农户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
(三)改善重点帮扶村的发展条件。支持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各类生产服务型平台建设、修建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村引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四)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等必要的扶贫管理费支出。
(五)其他中央或省、市、区批准的扶贫支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促进扶贫对象增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支出。改善重点帮扶村基础设施方面支出原则上不高于除异地搬迁和光伏小康工程补助资金外其他扶贫发展资金(不含少数民族发展)总额的30%。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以及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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