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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1-06-04 普陀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蚂蚁岛、白沙岛管委会:

低保家庭认定是实施低保救助的重要环节,能否依法依规准确认定低保家庭,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低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我区低保工作仍存在认定不够准确,动态管理尚有欠缺,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时有发生,引起部分群众不断上访和社会的不满。为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努力打造公平、公正的阳光低保,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低保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低保申请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持有我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家庭。具体要求为:

(一)低保申请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提出申请,成年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单独施保除外。

(二)申请低保时,申请家庭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及家庭成员的伤、病、残和申请当月前6个月全部可支配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3)共同居住的父母;

(4)其他具有法定赡、扶养、抚养义务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四)家庭可支配收入。

家庭成员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月可支配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五)除《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收入豁免情况外,以下情形在核对收入时应当扣除:

(1)对于领取被征地农民转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转轨金用于支付偿还银行贷款(仅指为获得转轨金向社保一次性补缴而向银行贷款)部分。

(2)由社保部门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中生活补助费。

(3)现行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无明显经济来源的对象,审批时不应考虑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

(4)申请家庭仅有一套住房,因拆迁而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在未购买住房前暂不计算收入及财产。购房后所剩余款作为收入及财产。

(六)下列家庭不能享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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