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和省、市安委会通知要求,进一步抓好全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我区实际,区安委会制定了《普陀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普陀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浙安委〔2018〕7号)、舟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舟安〔2018〕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杜绝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发生。
二、组织机构
区安委会成立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经信与科技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六横市场监管分局、普陀供电分局、区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区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并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三、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三)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骑行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装置;利用现有住宅楼建筑架空层结构、闲置公共区域、小区现有公共场地、部分绿化用地等现有场地作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地,合理划分停车位,设置智能充电装置;企业、公共建筑合理利用厂区、场地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搭建停车棚,设置智能充电装置,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合理利用市政公共室外场地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地,搭建停车棚,设置智能充电装置。
(二)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三)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路面管控。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法载人、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管控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涉及非法改装的,一经发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强智慧管控。在集中停放场所推广可视监测系统,在集中充电场所推广智慧用电系统和可视监测系统,增设简易灭火设施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鼓励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推广应用智慧用电技术,安装智能充电桩,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的线路、充电器、电池等安全用电的实时智能监控。
(六)典型示范引领。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集中停放充电设施、火灾技术防范和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符合全区实际的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模式,建立一批整治示范点,通过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推进治理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