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为确保小微船舶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船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舟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小微船舶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小微船舶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范围
全区小微船舶企业(原则上是指年产值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船舶修拆造企业)。
二、专项治理主要内容
1.小微船舶企业作业场所设置是否符合当地船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2.各类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格证书,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管理、操作行为等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3.小微船舶企业港口作业是否符合港航部门规定要求;
4. 消防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要求;
5.小微船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具备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三、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6月1日—6月20日)。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将辖区内小微船舶企业的数量、所在位置、产值、相关负责人员、规划符合情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切实做到情况清,底数明。请各镇(街道、管委会)对基本信息汇总后,将小微船舶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于6月23日前报区安监局执法大队。
(二)集中治理阶段(6月21日—10月10日)。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经信、市场监管、消防、港航、镇(街道、管委会)等部门,开展集中治理。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小微船舶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置。各企业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的要求,按期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期满,经复查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直至提请政府关闭取缔。
(三)督查检查阶段(10月11日—10月31日)。会同市安委办督查组,对各镇(街道、管委会)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抽查,督查抽查情况将向全区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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