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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家门街道机关财务制度》的通知

2021-06-04 普陀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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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街处办〔201951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沈家门街道机关财务制度》的通知

 

各社区、村(社),街道各办(中心):

现将《沈家门街道机关财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9年1029

 

 

 

沈家门街道机关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强化会计监督,严肃财政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更好地为街道机构运转提供财力保障,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上级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严格预算约束,规范执行程序,加强会计监督,强化支出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保障街道资金安全完整。

第三条  本单位财务由街道财政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二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四条  财务审批人和审批权限的确定。街道分管党政办的领导为本单位财务审批人。每笔经济业务支出原则上均需财务审批人审批。其中:

(一)街道在编人员工资、奖金发放按照劳动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清单发放;社区工作人员、街道自聘人员工资发放、调整等在街道出抄告单后按抄告单办理;

(二)水电费、公积金、社保等委托银行代扣项目由党政办主任审批;

(三)日常杂费支出及接待费单次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党政办主任审批;

(四)市内差旅费支出、市外差旅费2000元以下支出由党政办主任审批;

(五)重大事项开支需通过重大事项领导联签表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批,对5万元以上及涉及工程和补助类资金实行街道办事处主任和财务审批领导联签制度。

第五条  财务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在经济业务付款原始凭证上签名和注明付款用途。

(二)部门负责人在付款原始凭证上签名证明后(原则上分管领导也需签名证明),经办人再将签过证明的付款原始凭证交由街道财政办。

(三)财政办在审核无误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将付款原始凭证提交各审批人审批;如审核未通过,则退回经办人,按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在完成全部审批后,财政办方可付款;原则上审批由财政办统一提交审批人,不再由经办人直接提交审批人审批。

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六条  收入管理

(一)收入是单位运行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和财力支撑,街道财务办应及时组织各项收入,合理、灵活调度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行的资金需求。

(二)街道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三)街道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单位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自购票据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基本经费支出管理

(一)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沈家门街道公务接待制度》执行。公务接待统一由党政办管理安排。各办(中心)原则上不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接待经费。接待经费一律通过转账结算,一餐一结。

(二)差旅费。出差前需先通过办公室出差审批,出差标准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财行(2017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如上级相关制度发生变化,遵照新规定执行)。发生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由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会议及培训费。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1号)规定执行(如上级相关制度发生变化,遵照新规定执行)。个人参加的各类培训需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在报销培训费用时,应附有培训举办单位的培训通知。

(四)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设备耗材、报刊杂志、印刷费、邮电费等)。严格按照《沈家门街道办公用品管理制度》执行。日常办公用品及耗材由党政办统一采购,各办(中心)向党政办领用。各办(中心)自行采购办公用品,未经党政办同意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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