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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家门街道影响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4 普陀区 收藏
朗读

 

沈街委办〔2019〕47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沈家门街道影响工作效能行为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村(社),机关各办(中心):

现将《沈家门街道影响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沈家门街道影响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等重大改革和我街道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和《普陀区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站、中心、社区、村(社)参照执行。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党工委、办事处的决定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党工委、办事处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采取的措施不得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影响工作推进的;

(三)疏于业务学习,职责范围内的政策规定不掌握、工作业务不熟悉,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五)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举止粗暴,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

(六)对突发事件、媒体曝光等未按要求及时请示报告,或者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种表现”具体行为的;

(八)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的;

(九)违规参与“两局一场所”活动的;

(十)违反街道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工作纪律松弛,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请销假制度不执行、未经允许缺席会议或者迟到早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值班岗位或者不正确履行值班职责的;

(十一)街道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存在影响工作效能行为未及时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十二)其他影响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批评教育。存在上述问责情形、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存在上述问责情形、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三)通报。存在上述问责情形、情节较重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通报应当列明违纪违规人员的姓名、职务、办公室、主要事实和相关整改要求。

(四)诫勉。存在上述问责情形、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和谈话具体内容等;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载明诫勉的事由、书面检查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等事项。

(五)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存在上述问责情形、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或者辞退等措施。

(六)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党纪政务处分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对违反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等工作纪律的,另作出以下处理说明:

(一)存在在编不在岗行为的(特指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以及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照有关程序给予辞退(解聘)处理。

(二)有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等行为,根据效能检查情况,对累计存在2次及以上类似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累计存在4次及以上类似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通报,累计存在6次及以上类似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诫勉、聘用人员给予解聘处理。

(三)工作时间存在用电脑或手机等看电影、玩游戏、听音乐,浏览股票、购物、小说等网页,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上网聊天、睡觉等行为的,第一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给予责令检查,四次(含)以上给予解聘处理。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

(一)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并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纠正过错,有效避免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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