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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9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推进企业投资项目
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以标准为基础,以承诺为核心,以监管为重点,以惩戒为保证,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推进项目审批简化、优化、标准化,加快建立科学高效、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明显提升,企业项目主体获得感明显增强,营商环境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定标准。根据产业政策和我县资源禀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浙南产业聚集区平阳滨海分区(平阳县经济开发区)、小微园、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制定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提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落后产能、过剩产能、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等领域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不得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针对试点区域提出产业、投资、环境、节能、安全、消防、防雷、施工图设计等标准和要求,以法律法规设定的标准作为基准标准,并可根据实际制定高于准入基准标准的25%—30%为优先承诺标准。
(二)企业作承诺。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三)过程强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推进过程进行必要监管,把控重要监管节点,并把重要节点的监管信息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四)信用有奖惩。政府相关部门对照承诺和标准依法依规进行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投入使用,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不得交付。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三、实施范围
浙南产业集聚区平阳滨海分区(平阳县经济开发区)、小微园、特色小镇内负面清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适时扩展至所有具备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
四、实施内容
(一)建立区域评价制度。
在试点区域内全面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交通影响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事项的区域评价办理工作,提出相关准入标准和负面清单。
试点区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区域规划作用,明确选定区域的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布局,选择确定实施区域评价的具体事项,按程序组织区域评价,编制评价报告,明确区域评价成果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鼓励开展区域联合评价,同一个区域内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委托1家综合性机构或由1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价,形成“多本合一”或者“多评合一”。
(二)建立标准地制度。
试点区域管理机构要进一步研究确定区域范围内其行业准入标准及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指标和强制性指标等,并向社会公开。根据确定的产业类型,土地出让时把每块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能耗标准、污染排放标准、产业导向标准、单位产出标准、亩均税收等给予明确。让企业拿地前,就已经知道该地块的使用要求和标准。
(三)建立承诺公示制度。
试点区域管理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公开项目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审批事项。公开的主要内容以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指南为基础,包括有关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具体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对这些事项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等。
企业自主决策参与承诺制改革。对于纳入承诺制改革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签署承诺书。企业可以对应当履行的全部审批事项实行承诺,也可选择部分审批事项实行承诺。企业的承诺应通过指定场所、媒体由政府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开。企业在承诺范围内,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对确需审批机关出具相关审批文件的,企业可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指南的要求补充相应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审核后办理相关文件,企业原有承诺的法律效力不变。对不实行承诺的事项,依法履行行政审批。
(四)建立监管服务制度。
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管。企业签署的承诺书及其报备的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是有关部门监管的依据。在项目开工前,重点审核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和作出承诺,是否按照承诺的标准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是否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评审、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加强和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及稽察、监测工作规范和标准,构建环境监测、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领域的专业监测、智慧监管体系。依托在线平台,建立项目全覆盖、监管全过程的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体系。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加快建设统一投诉举报平台,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推行企业自愿、无偿服务、高效合法的咨询服务(代办)制度。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建立上下多级联动、竞争更加充分、信用评价更加合理的网上中介服务市场。
(五)建立联合验收制度。
企业投资项目可以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在项目竣工后,企业按承诺事项或审批要求提交验收申请。牵头部门提供验收告知服务,并按照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联合测绘、检测,作出同意投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全面整改等意见,测绘、检测及验收合格后依法颁发相关证照。
企业投资项目也可以由企业自主组织竣工验收,牵头部门提供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条件、标准、程序以及专项验收的申请材料。企业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验收的,牵头部门帮助协调落实联合竣工验收。企业自主验收应通过在线平台向牵头部门报备,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标准+承诺”对企业自主验收结果及承诺兑现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承诺兑现无误后,签署复核意见,企业方可投入运行。职能部门的复核意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之一。
推行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原则,由企业组织联测联核机构对竣工验收必要的数据进行联合测绘检测,出具竣工测绘报告和专业检测报告并向牵头部门报备,作为有关部门办理竣工核实验收手续的依据。
(六)建立联合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