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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1〕30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平阳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诚信管理,从根本上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从而达到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县安委办按照有关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系统综合考评,确定企业安全诚信资格等级,并将其提供给银行、社保等相关部门作为企业信用等级参考依据,共同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激励或制约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确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第二章 诚信管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与管理,按照属地审查、分级审核、分类考评的原则和程序产生。
(一)评估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评估和审查。
2.县安监、规划建设、电力、水利、交通等部门负责所属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评估和审查。
3.县安委办负责对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和审查的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二)评估程序
1.公开承诺。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企业自行评估。企业依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评定后填好诚信等级评估申请表,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3.乡(镇)、部门评估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规划建设、电力、水利、交通等部门自接到企业申请后,按评估职责划分,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评估审查。评估和审查时间根据企业规模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定等级,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安委办。
4.抽查和公示。由县安委办按一定的比例,对乡(镇)、部门上报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和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审核,最后对评估审核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统一公示。
(三)级别管理
1.等级划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按照分级原则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为“好”、“一般”、“较差”、“不合格”,分级标准为:A级90分以上;B级为75分以上90分以下; C级为50分以上75分以下;D级为50分以下。
2.有效期界定
(1)A级企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2)B级企业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3)C级企业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4)D级企业无有效期,经整改后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改善的,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5)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暂不予以级别评定,在“黑名单”解除后,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3.级别调整
(1)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的或不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的企业,直接作为D级企业管理(暂未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除外);
(2)发生1起以上重伤责任事故的企业,下调1级;
(3)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下调1级;
(4)A、B、C级企业不按期申请评估的一律作为D级企业管理。
(5)对通过市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A级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