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平湖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印发平湖市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
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
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是镇(街道)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重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财预〔2011〕56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浙财基〔20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平湖市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现予以印发,请各镇(街道)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平湖市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办法
2.平湖市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流程
3.平湖市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办法
4.平湖市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流程
5.平湖市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办法
6.平湖市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流程
二○
主题词:资金监管 流程 通知
附件一:
平湖市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确保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及时传递,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信息,是指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镇(街道)、村等基层组织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拨款文件等,以及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各项资金监管工作情况、问题、结果及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通达,是指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在镇(街道)管理机构与市财政部门之间的双向传递。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下达镇(街道)财政资金信息时,可通过政务网或办公助手—财税通下发到各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相关业务科室还应将信息同时传递给预算科。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应积极向同级有关部门了解其自身及其上级部门直接下达用于镇(街道)、村等基层组织的财政资金等有关信息,收集并及时传递至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和预算科。
第六条 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结果及建议等,向市财政局预算科反馈。预算科在收到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监管信息反馈后,应及时向相关业务科室传递;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提供给有关部门;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的,应逐级上报。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预算科和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均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和记录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信息等工作。市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预算科应定期与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核对信息传递记录。
第八条 市财政局预算科和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应将监管信息目录进行归类、整理、打印、装订成册并存档。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将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考核。
附件二:
平湖市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流程
4 归集整理并反
馈资金监管工
作情况等信息 2 收集整理相关监管信息
1 通过政务网将监
管信息传递至镇
(街道)财政管
理机构并分送预
算科
6 指定专人
记录信息传
递情况
3 反馈资金监管工作情况等信息
传递至镇(街道)财政管
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记录
信息传递情况
7 定期核对 7 定期核对
附件三:
平湖市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镇(街道)、村等基层组织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镇(街道)、村基本支出、补助性资金、项目类资金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主体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主体负责公开公示;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进行公开公示。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应对镇(街道)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的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督促和配合。
第四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内容公开公示: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
(二)镇(街道)、村基本支出情况。
(三)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及金额、举报电话等。
(四)项目类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实施范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工程预决算、资金来源及数量、建设时限、举报电话等。
第五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形式和时间等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补助性资金必须在基础信息采集后、补贴发放前,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开公示;资金发放后,发放情况应再次进行公开公示。
(二)项目类资金必须于项目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工程完工后分别进行公开公示。
对于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镇(街道)财政资金,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丰富公开公示手段。
第六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未公开公示或公开公示不符合要求的,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应及时督促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 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接访和记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应对公开公示的情况进行记录保存,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将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考核。
附件四:
平湖市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流程
市财政局
业务科室
质进行分类公
开公示或督促
1 传递镇(街道)
财政资金监管信息 4 公开公示
开公示情 会监督
况和问题
等信息
2 传递镇(街道)
财政资金监管
信息,指导督促
公开公示工作 6 核实公开公示反馈信息
7 反馈公开公示情况 5 反馈问题等信息
和问题等信息
附件五:
平湖市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及时掌握镇(街道)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提高镇(街道)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巡查,是指财政部门对纳入镇(街道)财政监管范围的补助性资金的补助对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财务管理等情况,以及项目类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的抽样检查或巡视检查。
第三条 抽查巡查应以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文件等为依据,按程序进行。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下达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到镇(街道)、村等基层组织的资金,以及镇(街道)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均纳入抽查巡查范围。
第五条 抽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补助性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核查补助性资金申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等。
(二)对项目类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重点查看项目立项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属于重复安排;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全程公开,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漏和虚假;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项目资产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移交;是否有完善的管护措施。
第六条 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应发挥就近监管的优势,负责对所有镇(街道)财政资金开展抽查巡查,是抽查巡查的主要承担者;市财政部门可有选择性对部分资金进行抽查巡查,并督导和检查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抽查巡查工作情况。
第七条 抽查巡查的时间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监管的不同要求确定:
(一)补助性资金。涉及个人的补助性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通”发放。对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或镇(街道)以上部门发放的补助性资金,发放前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信息;发放后应进行抽查核查。
(二)项目类资金。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资金在申报立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各阶段进行全过程巡查。
第八条 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对在抽查巡查中发现的情况,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开展抽查巡查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文字材料。镇(街道)财政管理机构应定期整理抽查巡查情况,并装订成册、建档保存。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将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考核。
附件六:
平湖市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流程
5 工作检查和考核
1 对镇(街道) 2 对部分镇(街
财政资金使用有 道)财政资金进 3 记录抽查巡查
关情况进行抽查 行抽查巡查 有关情况,并整理
巡查 归档
补助性资金 项目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