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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朗读

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平安监〔201276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道)安监站:

现将嘉兴市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安监危化〔2012187号)和省局、国家总局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安监站及时宣贯文件精神,并按照要求, 进一步做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嘉安监危化〔2012187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和省局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各地要利用换证机会,落实此项要求。

二、不带储存经营的企业,首次申请经营许可证时需进行安全评价。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时应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要按照省局有关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67号)和《转发??划布局批复和溶剂回收企业安全许可工作意见的通知》(嘉安监危化〔2010139号)等文件要求,从严把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准入条件。

 

 

 

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浙安监管危化〔2012167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各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的反馈问题,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营方式。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方式分为三种: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不带储存经营等。仓储经营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带储存经营指除经营店面外设有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经营行为;不带储存经营指批发无仓储经营和店面零售经营。

二、安全评价。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第二十二条,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的,均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不带储存经营的,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三、企业住所。依据有关规定,经营场所应当与注册地址一致,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做到“一点一证”。

四、变更事项。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按《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发生变化的,应履行安全审查手续,并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五、文书格式。在省局未下发新文书格式之前,经营许可申请、审查文书、许可证沿用原有格式。

 

 

201212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加油站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二、直辖市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所在地”,依据该条款之“(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中的企业住所地址确定。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应当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 lang=EN-US>44号)的有关规定。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中的“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等三种形式。

六、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顺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是指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日。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具有许可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不再编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文书,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1017

 

 

 

 

 

 

 

 

 

 

 

 

 

 

 

 

 

 

 

主题词:转发  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  通知

抄送:嘉兴市安监局,平湖市府办,各镇(街道),人大

副主任刘耀明,副市长钱勇彪,政协副主席柯卫明。

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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