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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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进文物博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物博物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文物博物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其中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 建立文物博物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五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文物博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文物博物行业提升和事业发展。
第六条 一般申报条件
(一)申报文物博物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2年。
2.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二)申报文物博物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2.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赋分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第七条 直接申报条件
凡在文物博物领域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本人申报,经文博系列高评委会评审通过,可直接取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者,可直接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并获得奖项(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或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
2.新鼎计划“文博拔尖”人才、市厅级以上重要人才项目(称号)获得者。
3.在《新华文摘》摘要或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以上;或在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者,可直接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国家级科研业务项目,并获得奖项(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或主持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
2.在《新华文摘》摘要或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部以上;或在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3.省“151”人才、“省文化和旅游厅优秀专家”“四个一批”“五个一批”“万人计划”等重要人才项目(称号)获得者。
第八条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且单位有岗可聘,可认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须按照《浙江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浙文人〔2018〕19号)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
(二)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文物博物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5年的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直接申报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十条 转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文物博物工作满1年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须转评与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级相对应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转评后聘任文物博物副研究馆员职务满1年,且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方可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条件(符合直接申报条件的人员除外),还须达到相应的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副研究馆员
1.系统掌握文物博物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2.熟悉文物博物工作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
3.具有较高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能力。
(二)研究馆员
1.精通文物博物及本专业的理论知识,较全面掌握与文物博物相关学科的知识;
2.熟悉文物博物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掌握文物博物相关业务的前沿信息;
3.具有突出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能力,是本地或全省范围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尖子。
第十三条 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一)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2个以上考古项目。
2.从事文物博物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3.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有较强的独立评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能力,并具有1000件以上文物鉴定经历,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4.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做好藏品保管工作,并为4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或做好藏品档案工作,数量达到2000件以上。
5.从事文物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参与完成2项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编制2项以上文物保护规划、方案、“四有”档案、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等。
6.从事文物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的修复技术,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国家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7.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作为主要成员完成4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设计,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6个以上陈列展览的策划、布撤展工作。
8.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推广6个以上陈列展览,承担和组织策划对外宣传教育活动,或利用馆藏资源和元素,结合文博专业知识,研发文创产品20种以上,社会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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