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制定本规定。
一 、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
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5元计算,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被征收房屋在县城规划区外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面积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
(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下同)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增加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与第 (四)项的面积补助后,其建筑面积仍低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再增加两者差额部分,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下同)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
2.工业、仓储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
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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