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保障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健全更加公平、更加完善、更加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进一步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同富裕先行市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长期失能人员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独立运行,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制度体系。坚持城乡一体,参保全民覆盖,待遇公平享有。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探索可持续的发展机制。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资金筹集、需求评估、待遇支付、服务供给、经办管理有机衔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
二、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
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保障范围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
(三)缴费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缴费,探索建立由用人单位、个人、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财政共同分担的筹资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和基金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人均筹资水平。深化试点起步阶段,暂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定额筹资。
在职职工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各承担45元,退休人员由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各承担45元,其中,个人承担的45元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承担的45元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不增加单位负担。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承担30元,剩余60元由财政统筹解决;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资助参保对象,个人承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其中市财政承担40%,区(县、市)财政承担60%。
(四)服务方式
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可选择入住定点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以下简称机构护理),或指定定点服务机构上门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以下简称居家护理)。
(五)待遇标准
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深化试点起步阶段,暂根据服务提供方式和失能等级的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选择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实行按床日定额标准支付,重度失能Ⅰ级为40元/床日,重度失能Ⅱ级人员为50元/床日,重度失能Ⅲ级人员为60元/床日。
选择居家护理的,可享受规定时长的护理服务。符合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80%。重度失能Ⅰ级每月不超过20个小时,重度失能Ⅱ级人员每月不超过25个小时,重度失能Ⅲ级人员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服务价格暂定65元/小时。
下列情形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非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发生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与养老服务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做好衔接。
三、管理服务
(一)评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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