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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2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区(县、市)、开发园区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2〕60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推动形成担当作为、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市政府决定对2022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现将2022年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省级相关试点时予以倾斜支持,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或市重点前期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二、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数字化改革)有重大成果、贡献突出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用于统筹推进数字化改革。(牵头单位:市委改革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对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长三角一体化市级重点项目库。(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四、对推进“一带一路”(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市),优先支持“一带一路”重大平台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一带一路”平台或试点创建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国家“一带一路”项目库、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优先享受“一带一路”金融专项政策支持,优先支持对外开放领域试点探索;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培育建立综合性战略平台,优先纳入“百项千亿”重大项目,优先享受“义甬舟”金融专项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五、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主动、成效较好的区(县、市),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相关试点示范,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重大结构调整、低碳高效的项目优先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六、对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中心城市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推动符合条件的海洋经济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优先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对贯彻国家和省市投资工作部署要求,实施扩投资优结构攻坚行动,抢抓国家政策机遇、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推动投资规模扩大和投资结构优化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在市重点工程、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并给予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八、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建设、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对区域内“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荐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对推动工业稳增长、扩投资和转型升级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对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和实施智能化改造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在安排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在重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引进上实行“一事一议”,在地区重大产业项目引进、重大平台建设、园区建设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对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财政预算执行、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预算一体化系统建设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市财政利用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等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对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稳企业强主体工作有力、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在安排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在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大产业平台、企业培育认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三、对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打造三大科创高地、强化研发投入导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在统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安排时给予定向激励,在申报培育各类科技企业、布局建设市级以上科创平台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对招商引资力度大、项目流转成效明显、年度利用外资进度领先、重大项目引进成绩突出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在市级财政招商奖励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署;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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