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2022年7月2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桥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安全、通航安全、路政管理、运营服务、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桥,是指沈海高速公路杭州湾跨海大桥段(K1380+000—K1416+000,以下简称大桥段)及其附属设施、海中平台和南(北)岸服务区。
第四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大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组成的大桥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联合设立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大桥管理机构)。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桥安全保卫、运营服务、养护维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等管理制度,定期向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实施大桥养护、经营、使用、服务等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协调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大桥段治安、交通安全、路政、通航安全、消防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调大桥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海中平台和南(北)岸服务区的治安、旅游、卫生、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桥段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大桥段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嘉兴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大桥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大桥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大桥治安、水利、海洋、渔业、旅游、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消防救援、食品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大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第八条 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气象和大桥管理机构、大桥经营管理者建立大桥段数字化、信息化全程监测监控体系和管理联动机制,实行大桥段通行车辆、视频监控和交通管理等信息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九条 大桥段机动车通行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
在大桥段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大桥段限速标志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告的最高时速内行驶;
(二)除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外,不得在车道、应急车道停车和上下乘客;
(三)除应急救援车辆外,禁止货运车辆驶入海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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