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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20〕79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提升,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按照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高效、寓管于服的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监管基础平台的建设应用与互联互通,推动形成政府监管、市场主体自律、行业自治和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体系,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监管体系

1.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予以查处(已纳入综合执法的事项除外);对行政审批改革中推出的“N合一”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部门,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商品的监管,及时查处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

2.梳理监管规则,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在“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权责清单,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监管事项,纳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实施标准引领工程,严格实施强制性标准。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

3.依法查办案件,规范行政检查和处罚。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探索建立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容错免责清单。对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梳理论证,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加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

4.实施标准化监管执法,推进监管执法公开。探索实施标准化和透明化监管执法,在权责清单基础上,以标准形式明确监管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及责任,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职责、依据、程序和结果。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进一步推动形成协同监管体系

1.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引导市场主体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督促市场主体建立落实风险防控、信用管理及安全生产等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推广企业信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风险。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2.积极推进行业自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强化行业经营自律,规范会员行为。探索在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息互联共享与参与协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和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开展行业信用监管以及信用联合奖惩,推动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支持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切实发挥专业机构监督作用。积极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评估,推进社会信用和公共信用数据的有机融合,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强化社会监督,在食品、药品、金融等民生关切、专业性强、行为较为封闭或执法成本高的行业和领域,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严格细化落实配套制度。

(三)进一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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