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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六区集体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委托下放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0〕77号

朗读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六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有关委托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委托事项

市区集体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市政府委托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政府和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东钱湖管委会承担。

各区政府(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具体如下:

(一)海曙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3);

(二)江北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5);

(三)镇海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6);

(四)北仑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7);

(五)鄞州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8);

(六)奉化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4);

(七)大榭开发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12);

(八)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10);

(九)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11)。

二、规范用章管理

受委托的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应当经决策程序,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版,以下简称《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在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前签署意见,并按照土地征收程序有关规定分别在《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听证通知书》《征地听证会纪要》《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文书上加盖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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