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六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有关委托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委托事项
市区集体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市政府委托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政府和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东钱湖管委会承担。
各区政府(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具体如下:
(一)海曙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3);
(二)江北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5);
(三)镇海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6);
(四)北仑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7);
(五)鄞州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8);
(六)奉化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4);
(七)大榭开发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12);
(八)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10);
(九)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管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11)。
二、规范用章管理
受委托的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应当经决策程序,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版,以下简称《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在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前签署意见,并按照土地征收程序有关规定分别在《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听证通知书》《征地听证会纪要》《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文书上加盖宁波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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