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裘东耀
2019年6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防御、减轻风暴潮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与海塘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塘是指抗御风暴潮灾害的海岸防御工程和河口内最高水位主要由潮水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包括海塘塘身、镇压层、消浪防冲设施、塘后管理道路、护塘地、护塘河、沿塘水闸等设施。
法律、法规对河口内最高水位主要由潮水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建设、维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海塘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海塘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海塘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的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塘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海塘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修订)海塘建设规划。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等级、御潮标准、封闭线布置以及排涝涵闸、二线备塘、隔堤、防护林、抢险道路等设施的布局,海塘建设用地及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应当符合省海塘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
海塘建设规划应当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海塘建设规划,结合所辖海塘的实际状况,定期组织编制海塘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政府投资建设海塘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区县(市)海塘建设计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塘建设计划应当包括海塘建设(包括新建、加固、改建或者扩建,下同)项目、建设标准、建设主体、建设期限、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八条 海塘分为一级至五级海塘、无等级海塘。各级海塘的御潮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
同一闭合区的海塘,应当按照同一设计标准进行建设。与海塘配套的挡潮排涝设施的御潮标准,不得低于该海塘的建设标准。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一级至三级海塘,由海塘所在地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四级至五级海塘和无等级海塘,由海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一级、二级海塘和保护重要目标的三级海塘,由海塘所在地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其他海塘,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前款规定的保护重要目标的三级海塘的范围,由海塘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为保护特定目标的专用海塘,由该海塘的专用单位负责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接受海塘所在地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海塘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
第十三条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海塘和沿塘水闸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海塘和沿塘水闸的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界碑、公示牌,并按照海塘闭合区设立百米桩、里程桩。
第十四条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保护海塘和沿塘水闸管理范围内土地、海域使用相关权属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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