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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巨灾保险在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巨灾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宁波市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总体部署,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健全灾害管理体系,提高应对巨灾的防范能力和救助水平,保障社会稳定运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把巨灾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布局,做好统筹规划、组织推动、政策扶持、财政支持、机制建设等方面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保险机构切实履行巨灾保险的社会责任,遵循盈亏基本平衡、保本微利、以丰补歉的经营原则,发挥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运用市场化机制,提供承保、理赔以及防灾防损等服务。

2.坚持保障民生、突出重点。立足补偿巨大灾害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灾后恢复重建;结合我市灾害特点,选择巨灾风险相对集中、人民群众需求迫切、实施条件基本具备的保险领域作为重点先行推进,并在实践中不断拓展、完善巨灾保险领域。

3.坚持分层保障、广泛覆盖。健全和优化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商业巨灾保险有效结合、互为补充的巨灾风险防护网,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公共巨灾保险由政府出资提供,实行广覆盖、低保障,体现普惠性和公平性。商业巨灾保险由市场提供、政府引导、个人自愿购买,体现个性化和多样化。

4.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遵循保险发展规律,充分兼顾政府、保险机构、居民各方的利益、需求和承受度,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稳妥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实现巨灾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构建起以公共巨灾保险为基础,以多样化的商业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为补充的具有宁波特色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保障机制,使巨灾保险成为我市防范灾害风险、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支撑,成为建设“名城名都”、创新社会治理、改进公共服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确保我市巨灾保险工作始终处于全国前列。

二、深化普惠性的公共巨灾保险制度

(一)合理确定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和对象。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故。现阶段,自然灾害保险主要保障范围为因台风、暴雨等原生灾害及其引起的次生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抚恤和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领域;公共安全事故保险主要保障范围为因突发火灾、爆炸、群体性拥挤、踩踏或重大恶性案件等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抚恤领域。公共巨灾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市民,涉及人身伤亡抚恤领域的,保障对象可以拓展到灾害发生时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公共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应根据我市灾害趋势的变化和防灾减灾的需要,适时合理调整和拓展,不断提升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

(二)科学设置公共巨灾保险触发机制。公共巨灾保险触发机制的设置遵循保大灾、广覆盖、保民生的原则,采取灾害程度与损失程度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保险触发条件。其中,自然灾害保险的触发条件应与气象部门的重大气象灾害认定标准相匹配,与我市防汛、防台及防范其它灾害应急响应相衔接;公共安全事故保险的触发条件可参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条件。

(三)优化公共巨灾保险赔付结构。公共巨灾保险的赔付条件、赔付标准、赔付方式等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既要符合灾害救助和民生保障的要求,又要体现公平、公开、便捷和可操作性。每户家庭、每个人同等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巨灾保险保障,对灾害期间见义勇为者可提高人身伤亡抚恤赔付标准。现阶段,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赔付主要以实际居住的合法房屋进水、受损标准为依据,人身伤亡抚恤赔付主要以死亡、伤残等级为依据。以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状况,以及定损理赔技术的改进,相应调整赔付险种、条件和方式,逐步提高赔付标准,更好地服务民生保障。

(四)改进公共巨灾保险理赔服务。要把保险机构的综合实力、查勘定损理赔服务团队和理赔服务网络、技术、质量、信誉等作为确定承保机构的重要依据。承保机构应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做好损失查勘、资料收集、定损核赔、赔款支付等各项理赔服务。完善公共巨灾保险理赔机制,鼓励、支持承保机构引入现代技术手段,建立水灾远程定损系统等,改进查勘定损方式,推进理赔服务更加精准、高效。

(五)规范公共巨灾保险采购机制。公共巨灾保险由政府统一向保险机构购买,购买所需保费由政府财政统筹安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保机构。可以3年至5年为一个公共巨灾保险承保期限,承保期限内,原则上年度保费保持基本稳定。承保期满后,根据实际赔付及风险保障变动情况,对下一个承保期的年度保费进行调整,确保保费科学合理。市政府委托市民政局与承保机构签订公共巨灾保险合同。

三、深化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

(一)优化巨灾基金制度。研究出台巨灾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巨灾基金使用管理,通过财政注资、慈善组织及社会捐助、巨灾风险准备金转入、投资收益等方式,扩大巨灾基金资金来源,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巨灾基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巨灾基金主要用于补偿超过公共巨灾保险赔付限额范围以外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以基金累积额度为限,且优先补偿人身伤亡抚恤的超额部分。当巨灾保险损失金额超过保险赔付限额与巨灾基金总额度之和时,启动按照总赔付能力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部分补偿的回调机制。积极探索开发巨灾债券等证券化产品,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对接,扩大巨灾风险资金积累。

(二)优化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从公共巨灾保险经费中计提一定比例作为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大灾年份的赔款储备,专户管理、独立核算、逐年滚存、统筹使用,累积应对巨灾风险的赔付。制订巨灾风险准备金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并根据保险事业的发展完善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大力发展商业巨灾保险。综合运用政策、税费、宣传等手段,大力扶持、培育巨灾保险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巨灾保障需求。积极支持、推动保险机构研发推出符合市场需求、多样化的商业巨灾保险产品,通过多种方式鼓励、支持广大居民自愿购买商业巨灾保险产品,增强居民灾害损失保障程度。开展商业巨灾保险可作为确定公共巨灾保险承保机构的重要参考因素。公共巨灾保险承保机构应大力研发、推广商业巨灾保险产品。

(四)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项目。鼓励、引导各区县(市)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救助需要,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项目,作为全市性公共巨灾保险项目的补充和完善,提高巨灾保险保障水平。区域性巨灾保险项目宜以居民自愿为原则,可采取个人承担、村级集体经济补助、社会募集等多元方式筹措巨灾保险保费,具体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和组织开展。

四、深化各方参与的巨灾保险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巨灾保险工作有力推进,将宁波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宁波市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有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宁波保监局、市水利局(市三防办)、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市法制办、市审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决策我市巨灾保险重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巨灾保险日常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市巨灾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公共巨灾保险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由所在地政府调解和裁定,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助指导,确保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二)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我市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有利条件,落实国家鼓励保险创新发展的各种税收政策,探索制订更加有利于减轻巨灾保险承保机构税费负担的相关措施,努力提供低成本的政策环境。加强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与其他政策性灾害保险的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制度与农业保险、农房保险、居民住房保险等其他保险制度互补,不断完善政策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提高灾害保障水平。

(三)加强防灾减灾工作。以巨灾保险制度为纽带,推动保险机构做好巨灾风险数据积累,编制巨灾风险地图,建立健全灾害风险管理数据库,充分发挥其经营网络遍及城乡的地缘优势和风险管理、损失评估等技术优势,广泛、深入参与各项防灾减灾工作,为政府灾害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和专业意见,为社会提供灾害预防、预警、避险、防损、救助等专业服务,提高防灾减灾工作合力和效率。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巨灾保险工作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巨灾保险在创新灾害管理、改善民生保障、促进社会稳定等功能的认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扩大巨灾保险政策的社会知晓率,增强广大群众运用保险工具分散灾害风险的自觉意识,营造推进巨灾保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17年12月2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市深化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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