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全面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健康宁波建设, 按照“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强化统筹规划,倡导共建共享,努力提升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水平,夯实建设“名城名都”的健康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构建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0分钟健身圈建设,努力实现“十三五”期间公共体育设施面积持续增长,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2平方米以上,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体育健身活动权益,塑造健康活力、文明进步的城市形象。
二、工作举措
(一)发挥规划融合引领作用。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体育、住建、城管、水利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将体育设施建设融入公园、绿地、绿道网等公共设施的整体规划中。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与体育设施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并将相关内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二)保障体育设施土地供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按照各地实际需求和具体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用地,并列入年度供地计划。在土地出让时,按规划要求将需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告知投标人,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配建的体育设施,由竞得人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属地政府指定的单位。鼓励出让地块项目增配体育设施,提高项目公共体育设施配套水平。
(三)落实新建住宅配建要求。明确新建居住区群众健身相关设施配套标准,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项目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计容面积5‰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居住项目可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也可由属地政府异地统筹建设,具体在土地出让前予以明确。对成片新建居住区,可按片区规划集中建设室内体育场馆设施;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地块无法配建的,可由属地政府在区域内统筹建设。配置的室内体育设施,需符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四)推广“公园+体育”模式。各地要结合公园绿地、街景小品建设,推进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公园绿地应按项目占地面积不低于5%的要求配建体育设施,相关设施要与绿地相融合,结合公园铺装、园路等附属设施统筹建设,并预留运动缓冲区域,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设置小型场馆及运动船艇码头等。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应根据有关规范设置照明、公共卫生等配套设施,张贴设施使用与管理说明、运动健康知识宣传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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