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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全面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健康宁波建设, 按照“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强化统筹规划,倡导共建共享,努力提升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水平,夯实建设“名城名都”的健康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构建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0分钟健身圈建设,努力实现“十三五”期间公共体育设施面积持续增长,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2平方米以上,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体育健身活动权益,塑造健康活力、文明进步的城市形象。

  二、工作举措

  (一)发挥规划融合引领作用。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体育、住建、城管、水利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将体育设施建设融入公园、绿地、绿道网等公共设施的整体规划中。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与体育设施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并将相关内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二)保障体育设施土地供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按照各地实际需求和具体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用地,并列入年度供地计划。在土地出让时,按规划要求将需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告知投标人,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配建的体育设施,由竞得人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属地政府指定的单位。鼓励出让地块项目增配体育设施,提高项目公共体育设施配套水平。

  (三)落实新建住宅配建要求。明确新建居住区群众健身相关设施配套标准,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项目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计容面积5‰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居住项目可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也可由属地政府异地统筹建设,具体在土地出让前予以明确。对成片新建居住区,可按片区规划集中建设室内体育场馆设施;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地块无法配建的,可由属地政府在区域内统筹建设。配置的室内体育设施,需符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四)推广“公园+体育”模式。各地要结合公园绿地、街景小品建设,推进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公园绿地应按项目占地面积不低于5%的要求配建体育设施,相关设施要与绿地相融合,结合公园铺装、园路等附属设施统筹建设,并预留运动缓冲区域,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设置小型场馆及运动船艇码头等。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应根据有关规范设置照明、公共卫生等配套设施,张贴设施使用与管理说明、运动健康知识宣传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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